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欧士佩)

闽环罚字[2014]12号

来源: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日期: 2014-06-12 17: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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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欧士佩电镀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先进;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0400009452;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集安路183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自2014年2月27日起闲置含镍废水收集池,未单独收集处理含镍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水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2014年5月19日,我厅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4〕1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厅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4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4年4月23日现场照片;

  3.水样监测报告;

  4.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意见;

  5.《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4〕12号);

  6.2014年5月19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24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细化标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改正擅自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即人民币七千六百八十三元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厦门市同安区支库

  预算级次:省级

  科  目:103050199

  名  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备 注 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厅委托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厅和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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