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4000-2021-00069 备注/文号:闽环保科财〔2021〕6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 生成日期: 2021-07-01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运用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2 09:01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入实施《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闽政办202128号),创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投融资模式,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短板,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下称“开发银行”)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资金优势,设立专项贷款用于支持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建设,并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向各地征集备选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综合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需求,开展绿色信贷,推进实施“百县千亿、千县万亿”工程,精准支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坚持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全面开花,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整县推进试点地区为重点,其他有融资需求的地区同步推进,因地制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

二、适用融资方式

(一)中长期贷款

用于支持县域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相关配套体系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城乡黑臭水体治理等建设类项目。也可支持融资再安排贷款、并购贷款等项目。

(二)流动资金贷款

用于支持以污水处理为主营业务的相关企业在公司运营方面的资金需求。

(三)综合金融服务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投资、绿色证券、绿色租赁等产品。

三、信贷支持政策

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主要包括:

(一)优先保证贷款额度

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开发银行优先保证贷款规模。建设类项目使用中长期贷款的,最高融资比例可达项目总投资的80%

(二)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对纳入中央、省级项目储备库,地方规划重点项目库及其他符合开发银行重大(重点)项目标准的项目,按开发银行相关优惠政策执行优惠利率;对其他项目,执行专项利率优惠支持。

(三)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般性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5年,但项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PPP等相关服务协议期限。纳入“百县千亿、千县万亿”工程的试点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四)信用结构允许多样

根据借款人和项目具体情况,可采用项目资产抵押、预期收益或权益质押、流动性支持、排他性权益、账户监管、动态还款等信用结构和风险缓释措施。

四、项目策划要求

(一)坚持一体谋划,推动项目整合

以市或县为单位,设区市要加大统筹力度,综合考虑区域收益平衡,协同搭配、捆绑打包,鼓励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城乡供水、城镇污水处理、乡村旅游等关联项目或资产有效融合,构建结构化运作模式。统一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开展报批工作。

(二)坚持一体运作,明确实施主体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融资主体应为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且愿意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建议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指定或组建专业公司统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含厂站及管网)项目“投、建、管、运”,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授予长期特许经营权。

(三)支持试点探索,融资模式多样

项目融资模式可采用PPP模式和市场化模式。各地要积极推行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积极探索“六个一点”模式,即居民缴一点、政府补一点、企业担一点、部委奖一点、社会捐一点、综合项目平衡一点。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协助有融资需求的市、县(区)政府策划项目,指导项目实施方填报《申报项目情况表》(附件1)并及时联系开发银行工作人员,按《申请贷款所需材料清单》(附件2)有序落实融资要素,确保项目与融资同步推进,提高融资效率。

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科技与财务处: 周毅津 0591-88367119

土壤生态环境处:   0591-88367151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规划发展处:   0591-88569176

陈泽廷 0591-88569315

 

附件:1.申报项目情况表

2.申请贷款所需材料清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17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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