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生态环境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有效推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省委、省政府及生态环境部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持续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以细化实施正面清单为契机,以“生态云”和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为依托,将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实施差异化监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逐步构建以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的正面清单管理体系。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正面清单纳入条件
首次纳入。原则上将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上被标识为“绿色领跑企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诚信的企业,以及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且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小微企业全部纳入正面清单。
优先纳入。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或者先期已主动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的企业(需满足基本纳入条件)。
基本纳入。近两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环境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达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的;具备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控措施,无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含平潭,下同)可在上述基本纳入条件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对纳入条件进行补充细化。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基本条件。
(二)做好备案及公示
正面清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备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统一纳入工作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完成(2021年于9月底完成),并在每季度末进行统一动态调整。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将正面清单企业的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有效期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
(三)加强正面清单动态管理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纳入条件,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监管执法能力,并综合考虑企业装备水平、达标排放情况、排放总量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及环境信用评价情况,确定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名单,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移出正面清单。
(四)减少现场执法检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将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被双随机抽查到的,可免予现场执法检查。正面清单企业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采取无人机检查、视频检查、数据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对在非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由企业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能自证清白的,可免予现场核实。
(五)规范现场检查程序
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确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应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并减少不必要的企业人员陪同和重复性提供材料。推行清单式现场执法检查,可视情将现场执法事项事先告知,提高现场检查效率,严格按照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及时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填报。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查处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六)强化正向激励措施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与财税、金融等部门的协调对接,对正面清单企业推行联合激励措施。优化金融支持,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对正面清单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强化评优推荐,将正面清单企业优先列入生态环境部门评优评奖活动候选对象,同时优先推荐企业主要负责人参选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称号。实化政策扶持,将正面清单企业列入生态环境服务绿色通道,推行对清单内企业依法监管履职无责制度。细化现场帮扶,在有效期内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至少要对清单内企业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
(七)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执法资源集中于恶意排污、涉嫌犯罪的企业,坚持严的主基调,对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常态化、规范化正面清单管理制度的现实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建立责任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把正面清单工作作为重点来抓,明确纳入范围,明晰工作要求,确保正面清单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推进平台建设。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云”平台进行升级,加入正面清单模块。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熟悉模块能力,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分工,做到责任到人,有效保障正面清单信息化、自动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真实性、准确性。
(三)严格廉洁自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必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弄虚作假,严禁出现将正面清单变相设置为行政许可的行为。对在正面清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失职、以权谋私等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正面清单纳入和发布全过程公开,并通过媒体、本部门网站、政府网站等渠道对外宣传正面清单建设的成效以及政策动态,扩大公众知情权。同时结合重点园区、行业及企业的环境守法培训和宣传,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正面清单工作,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2021年7月1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正面清单工作联络人;自2021年9月起,每月25日前至少报送一篇关于落实常态化正面清单工作中的亮点、成效稿件,以及一件依法履职查处的重大违法典型案例;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送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总结。
省生态环境厅此前关于正面清单发文中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