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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 _ 生态环境厅文件 _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索 引 号: FJ00202-0800-2016-00013
  • 文号: 闽环辐评〔2016〕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6-02-0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批准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605台迁址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来源:本网 时间: 2016-02-05 15:48

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六〇五台:

你台报送的《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605台迁址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605台原址位于龙岩市长汀县城关西门罗汉新村,新台址位于长汀县大同镇红湖村蒋背坑,总占地面积9937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68平方米。本项目计划安装8部3千瓦中波广播全固态发射机(4用4备,总发射功率为12千瓦),配套建设电力、控制、信号传输、监控等系统设备。其中,台区用地面积10229平方米,新建机房、办公楼、发电机房、值班宿舍楼、车库、传达室等;天馈线区用地面积89150平方米,新建地网、2座自立式发射天线(高度为105米和76米)以及调配室、接地井等。新台址建设完成后,原台址的设备由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进行回收和处置。

该项目在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厅同意你台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新建和拆旧台区要合理安排工期,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对植被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天线区地网铺设应小面积开挖,随挖随填,保持原有的土壤性质。台区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土地平整恢复。施工期噪声控制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执行。

(二)控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

1.本项目台址范围内电磁环境的影响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要求,即应确保台址范围内环境敏感点的电场强度测值小于国标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40伏/米,台址以外电磁环境影响执行相关导则的规定,即应确保台址周边环境敏感点的电场强度测值小于管理限值17.9伏/米。

2.你台应在天馈线区的边界建设围墙进行围挡,并在围墙四周设置警示标志牌,禁止公众进入或在高场强区域长期停留。

3.你台应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在天线电磁管理限值防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

4.加强对发射机、发射天线及相关设备的管理,控制发射功率,减轻对周围的电磁环境影响。

5.项目投入运行后,旧址设备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拆除。同时,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新建台址周边区域居民的综合场强、无线电干扰情况进行跟踪监测,若出现超标,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你台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台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

五、你台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龙岩市环保局、长汀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龙岩市环保局,长汀县环保局,福建省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中心,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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