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第一医院:
你单位申请报批《福建省龙岩市第一医院放射性同位素及3台Ⅲ类X射线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内容为:在龙岩市九一北路105号龙岩市第一医院内,于医技楼一层内使用I-125粒籽源(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8.88E+7Bq),于医技楼二层内使用I-131、Sr-89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别为9.44E+8Bq和7.4E+7Bq),于制剂大楼一层使用Tc-99m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22E+8Bq),为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于制剂大楼一层新增1台SPPET-CT机和1台骨密度仪,于新门诊大楼负一层新增1台CT机,共3台Ⅲ类射线装置。
三、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开展建设,确保各辐射工作场所满足防护要求;各辐射工作场所出入口要安装明显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核医学科要按规范划定监督区与控制区,在相关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划定分区警示线。
(二)健全辐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技术操作规程开展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三)严格履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建立规范的放射性药品使用台帐;严格按照《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3-2009)的要求,落实各项放射性废物处置措施。
(四)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辅助防护用品;配备放射性监测及去污设施设备,开展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巡测,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
(五)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和环评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公众按0.25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向我厅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
六、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请龙岩市环保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环评报告表送龙岩市环保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龙岩市环保局,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