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九鑫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301台改造项目(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301台现址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阔口古山村,拟迁建至荔城区玉湖新区。2019年6月,我厅以《关于批复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301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闽环辐评〔2019〕27号)批复了该项目的迁建环境影响报告书。
此次项目申请变动的主要内容为:中波发射站总功率由38千瓦增加到50千瓦,并在莆田市荔城区壶公山新增一座无人值守发射站等。因项目的规模、天线建设方案等发生变更,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我厅根据报告书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的评估结论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主要建设内容
(一)玉湖新区台址
台区位于玉湖蓄洪区西侧,占地面积约7067平方米。新建发射机房、综合业务楼、值班员宿舍、职工食堂、技术综合楼等,总建筑面积约3600平方米。配置4部10千瓦全固态中波发射机(2用2备),20部3千瓦全固态中波发射机(10用10备)及其配套设施,中波发射总功率不超过50千瓦。
天线区位于玉湖蓄洪区,占据水域面积约133334平方米,建设4座中波发射塔,高度分别为120米、100米、100米、80米,水底铺设地网及馈线系统。
(二)壶公山无人值守发射站
新建1副40米中波发射天线塔和一体化机房,总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安装4部(2用2备)1千瓦全固态中波发射机系统,中波发射总功率不超过2千瓦。在一体化机房上安装1副直径为1.2米的微波传输天线(距地面5米),微波天线发射功率为0.316瓦,天线朝向固定为301中波发射塔方向。
三、在项目建设及运行中,你单位应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划定电磁管理限值防护区,严格控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
本项目的电磁环境影响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及《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的要求,即中波电台执行电场强度测值小于17.9伏/米的管理限值要求,微波传输系统执行电场强度测值小于8.65伏/米的管理限值要求。
你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天线发射塔周围环境敏感点的电磁场强度测值满足管理限值要求,并将超过限值的区域划定为电磁管理限值防护区,加强与当地规划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此区域内禁止建设居民住房、幼儿园和娱乐设施等敏感建筑。要在公众曝露限值(电场强度测值40伏/米)边界设立警告标志牌,禁止公众靠近。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要合理安排工期,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对植被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石方,进行土地平整,恢复植被。
施工期噪声控制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执行,如需夜间施工作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要对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处理,严禁直接将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玉湖。
(三)运营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四)项目投入运行后,旧址设备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拆除。
(五)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我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开展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请你单位在项目环评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报告书送上述单位,并依法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西安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莆田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