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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 _ 生态环境厅文件 _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1-00079
  • 文号: 闽环评审〔2021〕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1-07-3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中海闽投(福建)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罗源-福鼎段)FFD109-2~FFD137G段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1-08-03 09:38

 

 

中海闽投(福建)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罗源—福鼎段)FFD109-2~FFD137G段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本次变更的FFD109-2FFD137G段隶属于原海西天然气管网工程罗源至福鼎段项目,该项目环评于2011年8月由我厅予以批复(闽环保评〔2011〕84号),2011年10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罗源-福鼎段)项目核准的批复》(闽发改网能源201184号)核准了该项目,将项目名称变更为“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罗源福鼎段)项目”。项目于2013年5月开工建设,2020年10月完成全线管线工程及站场工程建设,目前暂未清管、试压及调试。

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桩号FFD109-2~FFD137G线段进行了变更,其中:应福鼎市人民政府要求避让了列入第二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管阳镇金钗溪村,对管线线位进行了调整;同时应原福鼎市国土资源局要求,避让了管阳阀室原站址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将阀室站址由管阳镇宅里村变更至管阳镇管阳村。但工程变更后,管阳阀室及部分管线位于点头镇大峨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 号),属于重大变动,依法应在动工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鉴于你司未依法报批工程重大变动的环评文件已开工建设,2021年2月,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对你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你司要深刻汲取教训,在后续项目建设及运行中严格主动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二、FFD109-2FFD137G段变更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管线工程。线位变更段起于FFD109-2,止于FFD137G,全长8.51公里;管线的设计输气能力、设计压力、管径等维持变更前的原参数。

(二)阀室。变更后位于管阳镇管阳村,占地面积1221.3平方米,其中站内565.5平方米、站外655.8平方米;包括阀室、仪表间、配电室配套的放空管等。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结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在全面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防治和减缓,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你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司要充分吸取“6·13”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等的教训,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加强项目本质安全管理,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风险。管道全线采用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SCADA),阀室设置远程终端装置(RTU)和紧急截断系统(ESD),确保事故状态自动紧急切断。在项目投入运营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

)大气污染防治。营运期项目正常工况下无废气排放。非正常工况的废气由阀室内的放空管排放。结合本次变更,罗源福鼎段各站场边界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水污染防治。外排试压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禁止排入点头镇大峨水库水源保护区。营运期项目无新增废水产生与排放。

)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用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检修放空尽量避免夜间和午休时间。管阳阀室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清管球作业、分离器检修产生废渣收集后交专业单位处置阀室日常检修、维护及更换的零部件由厂家回收。

)生态环境保护。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地貌,根据沿线实际环境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植被恢复及绿化。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变更部分投入使用后,以罗源至福鼎段为整体及时组织开展自主竣工环保验收。

五、我厅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准后的环评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要求仍按闽环保评〔2011〕84号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3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7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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