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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_ 生态环境厅文件 _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5-00046
  • 文号: 闽环发〔2025〕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5-04-2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5-04-29 10:44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请示省政府,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同)的建设项目和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按照《目录》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二、除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仅可将无需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重点流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和重点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加强敏感区域(流域、海域)、敏感行业的源头防控。推广应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打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和质量,以更优的环境要素保障助力高质量发展。

  四、《目录》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审批,不得越权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审批。

  五、本通知施行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受理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继续办理审批手续。

  六、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8号)同步废止。本通知印发之后,如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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