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的任务分工,重点通过什么渠道定期组织筛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2-09-13 10:49

答:  (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

  (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四)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五)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六)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八)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

  (九)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十)赔偿权利人确定的其他线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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