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什么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2-09-09 10:50

答:  (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形成生效裁判文书,赔偿权利人的索赔请求已被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所全部涵盖的;

  (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

  (四)承担赔偿义务的法人终止、非法人组织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赔偿义务人依法持证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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