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处置涉疫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产生的涉疫污水?
来源:福建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2-12-02 11:50

 

 

答:涉疫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相关单位产生的污水,应采用加氯消毒、臭氧消毒、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消毒等方式加强杀菌消毒,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各项指标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各单位应按要求监测接触池出口总余氯频次。其中水中氯浮出,氯投加量小于等于50mg/L;接触池接触时间大于1.5小时,接触池余氯量大于6.5mg/L;出水余氯含量应低于10mg/L(污水从下水道流入污水管网)或0.5mg/L(污水直接排放)。出水余氯高于排放要求的,应进行脱氯处理,防止引发生态环境安全问题;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接触时间大于0.5小时,投加量大于50mg/L,粪大肠菌群数<100MPN/L;采用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消毒,投加量不低于200mg/L,接触时间不低于1.5小时,出水粪大肠菌群数应小于100MP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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