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二、经判定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性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性性鉴别》(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
四、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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