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学习 让我静静!一起学习《噪声污染防治法》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2-09-13 15: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于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法》)同时废止。

 

  与《环境噪声法》相比,新的《噪声法》对社会噪声、生活噪声防控有了更细化的规定,更贴近生活,更关注民生,全面呵护了老百姓的宁静生活。

  具体有哪些不一样,我们来看一下

  01

  

  《噪声法》将旧法中“环境”二字去掉,强调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为噪声,规避了例如雷声、雨声、风声等人为难以产生甚至难以解决的环境噪声。同时,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噪声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的内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也界定为噪声污染。

《环境噪声法》(已废止)

《噪声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02

  将噪声防治纳入政府考评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03

  《噪声法》强化了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04

  

    《噪声法》增设了查封、扣押排放噪声污染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的强制措施。加大了惩处力度,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或处罚形式,增强了基层执法的可操作性。

    第三十条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05

    

    《噪声法》明确禁止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同时要求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并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第六十一条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06

    《噪声法》还提倡我们在日常居家生活中培养良好习惯,互谅互让。

    第六十五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07

    

    明确生活噪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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