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首例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宣判
来源:南平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2-05-05 10:30

  4月29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原告南平市自然资源局与被告刘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该案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全市首例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案  情

  2019年6月5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与南平市武夷山生态环境局在联合执法中发现刘某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取得排污和电镀资质情形下,开办未配备污染防治设施的电镀加工点,生产的废水、废渣未经处理,便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排入土壤,超标排放电镀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2020年6月17日,对刘某及其雇佣的宋某某等四人的污染环境行为,武夷山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分别判处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于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鉴定,该电镀加工点造成土壤环境损害数量6289立方米,土壤修复费用929331元、评估鉴定费18万元。因2021年两次磋商未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终止。南平市自然资源局遂向南平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29331元及鉴定等相关费用。

    开  庭

    

  2022年4月20日,南平中院生态庭3名法官与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制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围绕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分别进行了陈述、质证和辩论,庭审持续了近2个小时。

   

  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闽北日报社、南平电视台媒体记者等近20人旁听了庭审。为落实好疫情防控政策,南平中院同步网络直播该案庭审情况。

   

  宣判

  南平中院审理认为,刘某非法经营电镀加工点,将未经危废处理、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中,造成土壤污染,刘某作为该电镀加工点的开办者和受益者,应当被认定为本案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规定,判令刘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29331元及鉴定等相关费用。

  延伸阅读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系由我市政府职能部门,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主动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对于引导政府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能,加快创建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区具有重要的启示效应和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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