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企业未按照规定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被立案处罚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法规科、古田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10-21 17:28

  为提升企业和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普法宣传力度,持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对本市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一、案情简介

  古田某企业于2021年11月被列入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名录,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12月督促该企业购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该企业于2022年2月份购买相关设备。2022年8月9日,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自动监控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已安装COD、氨氮、总氮、总磷等自动监测设备,但通过调阅平台数据,仅COD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其余自动监测设备均未联网。

  该企业未按要求将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罚款3.05万元。目前该企业已经按照要求开展整改,将相关自动监测设备联网。

  二、案件启示

  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可以实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态,不仅有利于企业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也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在线监管。本案中企业对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工作不够重视,未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期限内联网,违反法律规定,被处以罚款,相关企业应当引以为戒,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定。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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