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时间:2022-11-22 19:29

  2022年,福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持续丰富执法方式和手段,全面依托用电监控、视频监控、走航车、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为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示范引导和震慑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梳理并公布7起“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并对办案的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利用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福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在线监控数据进行调阅并开展核查,发现福建中德能源有限公司2022年6月9日至13日在线监控数据中非甲烷总烃小时值超过了环评及批复中《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特别排放限值6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超标70余次记录中最大值为137.7毫克/立方米。随即,福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德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控设备调试和保养记录,根据维保记录及相关材料佐证,其在线监控设备比对合格,数据真实有效,6月9日至13日为正常运行,自动监控系统的超标数据真实反映了该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查处情况】

  该公司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FZ01HB-CF-0035”规定,对该公司处20万元罚款。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数据

  典型案例二:利用排污许可平台发现并查处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6日泉州市达发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全国版本排污许可证(属于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暂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计采用自动监测方式。2022年6月7日,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现该公司的在线监测数据未上传到平台,通过现场执法检查核实,该公司水洗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法定排污口正在排水,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保证与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联网,氨氮自动分析仪、化学需氧量自动分析仪的标定管未插入标液瓶,化学需氧量的标准液已过期(有效期至2021年9月21日),氨氮自动分析仪的氨氮试剂已用完。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7)的要求规范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该公司处以2.39万元罚款。

   

  执法现场调取监控室站房,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与省平台联网。

     

  执法人员发现化学需氧量自动分析仪的标定管未插入标液瓶,化学需氧量的标准液已过期

  典型案例三:利用无人机摸排查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会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开展“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在河市镇霞溪村使用无人机对周边企业进行高空巡查勘察。发现福建省力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北侧的污水处理设施疑似处于闲置状态,无人机检查发现配套的调节池、初沉池、厌氧池、生化池、二沉池等废水处理池池体清空,池内均无废水,但生产车间又有人员及车辆频繁进出。

  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车间内正在破碎清洗,清洗废水设有简易收集池,收集池内设有水泵和软管,并连接至污水处理设施北侧厂外雨水井,软管内、雨水井中均积存有与废水收集池废水表观一致的黑色废水。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厂区废水收集池视频监控,当日工人启动水泵开始抽水外排,至检查时,水管中仍残留有部分清洗废水。

  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设施北侧厂外雨水井的化学需氧量为6.54×103mg/L、悬浮物7.50×103mg/L、氨氮13.6 mg/L;废水收集池接连厂外雨水井的水管的化学需氧量为5.76×103mg/L、悬浮物7.64×103mg/L、氨氮10.3mg/L。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100mg/L、悬浮物70mg/L),且污水处理设施北侧厂外雨水井、废水收集池接连厂外雨水井的水管中的废水主要污染物浓度与废水收集池内的污染物浓度基本一致。

  【查处情况】

  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6.6661万元罚款;2022年9月19日,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22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对厂长翁某华和操作工杨某平行政拘留10天。

   

  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检查发现该公司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处于闲置状态

  

  污水收集池设置有一条带有水泵的软质水管,水泵放置于废水收集池内,该软质水管从废水收集池连接至污水处理设施北侧厂外雨水井。

  典型案例四:利用在线监控数据查处超标排污案

  【案情简介】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发现福建恒利纸业有限公司总氮监控数据日均值超标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生活用纸生产加工,生产废水处理后经工业区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水自动监控设备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环保工作人员及第三方维护人员的见证下,调取总氮在线监测设备的时均值历史数据,并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相应公式计算,得出总氮有效日均值为12.645mg/L,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1中“造纸企业”排放限值(总氮标准限值12mg/L)。该公司接到超标预警后,立即加强对废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要求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废水产生情况采取动态调整加药量、增加处理时间等措施,次日该公司总氮数据即达标。

   

  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显示总氮监控数据日均值超标异常

   

    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   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在线监控设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立案处理。鉴于该公司废水总氮超标5.4%,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轻微且及时主动改正,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泉环保法〔2021〕2号)第4条“在线监控数据污水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日均值超标幅度不超过10%(包括10%),次日达标排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利用在线监控筛查线索查处未保证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2日,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在线监控系统时发现,尤溪县彩丰造纸厂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在线监控数据在当日13:30以后为0,氨氮排放浓度在线监控数据在当日7:10以后为0,流量为3.6m3/h,但该厂未于在线监控系统上报备数据异常情况。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尤溪县彩丰造纸厂开展突击检查,检查时该厂处于停产状态,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总排口有废水排放,现场查看自动监控设施,发现数采仪、流量计正常运行,但化学需氧量水质分析仪和氨氮水质分析仪处于断电状态。现场接通电源后,化学需氧量在线分析仪可正常运行,氨氮水质分析仪故障,未能开启。执法人员在该厂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2瓶并拍照取证。水样经三明市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未超标。

  【查处情况】

  尤溪县彩丰造纸厂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2年9月29日,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执法人员在该造纸厂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查看废水在线监控设施的历史数据。

    

    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在该造纸厂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两瓶。

  典型案例六:走航车巡查监测查处2家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案情简介】

  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发现邵武一中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入夏以来SO2数据波动明显偏高,决定联合第三方机构利用空气质量移动监测走航车、便携式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围绕站点周边及上风向重点区域、污染源进行巡查监测和排查溯源。根据走航车巡查监测分析报告提供信息,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相关区域开展全面排查。2022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处于上风向区域的邵武市卡宴竹制品有限公司和邵武市筷友竹制品厂进行检查,发现两家公司土烤房均正在使用,水浴除尘设备的抽水泵均损坏无法使用,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查处情况】

  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2022年9月20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对邵武市卡宴竹制品有限公司及邵武市筷友竹制品厂两家企业的生产用电及土烤房就地实施查封,已立案处罚。

     

    走航车在老磷肥厂周边巡查监测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邵武市筷友竹制品厂并实施查封

  典型案例七:通过在线监控数据查处造纸厂超标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8日,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发现龙岩市东明纸品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指标日均值超标。执法人员立即会同第三方运维单位到达现场,对该公司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核验,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经第三方运维单位工作人员核实,该公司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有效。根据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公司外排废水执行的标准为:COD80mg/L,总氮12mg/L,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4月 17日在线监测数据,数据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2022年4月17日COD日均值152.46mg/L,超标0.905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伍佰零叁元整(小写:¥122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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