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公布2022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三)
来源:平潭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 时间:2022-12-23 15:09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以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为中心,强化环境监管,保障环境安全,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2022年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福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平潭某加油站涉嫌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执法人员对福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平潭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2022年9月6日,实验区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创建电子档案、制作电子台账记录,并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整理相关纸质台账记录。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岚环不罚〔2022〕1号)。

  【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新增了“首违不罚”的免罚制度规定。“首违不罚”作为一种与“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相关联的行政处罚制度,对于行政处罚的执法适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此,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实验区生态环境领域第一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岚环不罚〔2022〕1号),体现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了执法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了实验区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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