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清水蓝天”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时间:2023-07-29 16:49

  今年以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开展“清水蓝天”监督帮扶专项行动,强化数据筛查与分析研判,加强“非现场“执法应用,深化跨区域、跨流域执法协作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开展守法帮扶,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为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示范引导和震慑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梳理并公布第一批6起“清水蓝天”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并对办案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闽清双兴陶瓷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8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调阅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现,闽清双兴陶瓷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二氧化硫实测浓度于2023年3月24日14:45、3月24日19:40、4月5日5:45、4月6日17:55、4月7日18:40从超过排放限值(50mg/m³)突变为0,含氧量突然上升。当天,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会同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废气治理设施有运行,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机柜内全系统校准标准气体输送管未接入标准气体,气体输送管阀门呈打开状态,于是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站房视频监控,监控显示一男性人员于前述二氧化硫实测浓度数据发生突变时间的前5-10分钟到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机柜后方进行操作。

  经查实,该男性为企业工作人员,负责废气处理设施脱硫塔投放脱硫药剂的工作,在发现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时,擅自通过打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机柜后方用于在线监测仪器全系统校准标准气体输送管的黑色阀门,使空气通过该阀门进入烟气在线监测仪器采样管路(此时烟气在线监测仪器测出的数据即为空气中相应指标的数据),以此来掩盖二氧化硫实测浓度超标的事实。

  图为企业人员绕到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机柜后方进行操作

  【查处情况】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该公司构成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作为福州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其主要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中,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本案移送至闽清县公安局,现已立案调查。

  典型案例二:闽清嘉兴陶瓷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现,闽清嘉兴陶瓷有限公司二氧化硫浓度值波动较大,部分时段浓度值异常低。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辊道窑设有3个烟囱,其中1个位于预热段,2个位于烧成段。预热段的一个三通管的圆形接口呈敞开状态,废气直接排放;南侧烟囱顶部也敞开且连接管处设有一个开口,废气从两处直接排放。该公司在今年设备检修时更换了新的管道引风机,但未对临时进出三个直排口封堵。据执法人员调查,该单位于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2月23日报备停产,且其在线监控数据显示在此期间各个污染因子及烟气流量数值均为0。然而,在引风机更换完毕后,该公司未对维修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导致生产废气旁路排放及部分生产废气不经过规范的排污口排放持续时间约一个半月之久。同时,辊道窑烧成段南侧窑烟囱顶部和南侧窑烟囱与脱硫除尘设施的连接管开口处位于在线监控站房外侧正前方仅约10米处,属于该公司日常管理中应当发现的问题,但该公司未及时处理,存在放任的故意。

  执法人员调阅4月8日与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手工采样同一时段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的监测数值发现,监测数值差距明显,在线监控数值明显偏低,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的监测数值无法真实、全面、准确的反映该公司的废气排放情况。

  闽清嘉兴陶瓷有限公司未封闭的烟道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福州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中,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可认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受案。

  典型案例三:大湖乡坂头村洋尾无名化工厂排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日,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大湖乡坂头村洋尾存在一家无名化工场。经勘查,该化工场主要从事化学工业生产,现场已建成一条一套简易的疑似无机化学生产线,共有15个桶、罐、池,均装有酸性液体.生产区域与空地之间有一条人工开挖的沟渠接入溪流,现场有排放痕迹,使用pH试纸对沟渠残液测试,pH值约为1,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进一步调查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防止污染物扩散,共委托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转移桶、罐、池内酸性溶液计90.08吨。

  监测结果显示,引流沟渠残液pH小于2,总铅浓度为37mg/L。地表水溪水中游点位pH:3.9、铅:0.502mg/L。经司法鉴定认定,引流沟渠内的泥渣为危险废物。

  图为技术人员对该化工场内的化学溶液进行抽取转运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该化工场通过沟渠及管道等规避监管的方式向外环境直接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且其中重金属污染物铅的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6倍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目前,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案例四:福鼎市众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鼎市众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切断超滤系统进水管道,在活性炭过滤罐与超滤系统的连接管处设置三通管道及阀门,将未经超滤及反渗透设施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引出至标准化排放口(总排口)排放。

  图为福鼎市众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超滤设施进水管切断、缓冲罐拆除。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7.0002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于2023年5月24日将案件移送福鼎市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五:宁德市鑫晖机电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德市鑫晖机电有限公司开展执法双随机抽查时,通过现场勘察、调取厂内视频监控、对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等方式,发现该公司中频炉运行过程中,存在集气罩长时间未放置于中频炉上方的情况,导致中频炉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中频炉工人操作区域设置有三个排气扇开启对着中频炉吹,导致大量中频炉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图为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锁定宁德市鑫晖机电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处以罚款16.241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于2023年1月16日将案件移送柘荣县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六:福建联生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6日,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在夜间执法检查时发现,福建联生金属铸件有限公司中频炉配套的集气罩未移动到中频炉正上方,中频炉熔化废气未经收集,直接排放,且中频炉配套的布袋除尘器风机未运行,设备配套的电箱指示灯未亮起。现场工作人员在执法人员到场后,将中频炉集气罩移动到中频炉正上方,之后将设备电箱电源开启,指示灯亮起,同时风机开始运行。

  中频炉熔化废气配套的布袋除尘器风机未运行,设备配套的电箱指示灯未亮起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于2023年1月18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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