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清水蓝天”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时间:2023-10-31 16:5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今年以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开展“清水蓝天”监督帮扶专项行动,联合省公安厅对各地市突出的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环境问题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和监督帮扶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为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示范引导和震慑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梳理并公布今年第二批8起“清水蓝天”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并对办案的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 :厦门海沧黄某废桶经营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日,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接群众反映,称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寨后社区村林后社内有存放废化学品桶。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利用无人机进行核查。现场发现位于该场地堆放的东南侧区域里有28个有残留液体的废桶,其中有废聚氨脂轮胎原液桶22个(其中1个废桶有聚氨脂轮胎原液标识,其它21个废桶标识已撕毁),里面有白色树脂类物质残留,未干化、固化,初闻有挥发性刺鼻味;无标识废桶6个,里面有胶状透明物质残留,未干化、固化,初闻有挥发性刺鼻味。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随即将该情况向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汇报,并一同与海沧公安分局、属地街道和社区开展进一步调查。经鉴定,厦门市海沧区某废桶经营部厂区内的28个废桶及其内容物为危险废物且为毒性。

  经查,该个人经营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在海沧区东孚街道寨后社区村林后社内建设废铁桶收集项目,且就地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经称重,每个废桶的重量约为17kg,总重为476kg (总重不足三吨)。

  第三方公司对废桶及其内容物进行检测

  【查处情况】

  该个人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规定,2023年9月8日,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厦门市海沧公安分局,目前1名嫌疑人被批准行政拘留。同时,按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典型案例二:福建兴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9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兴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运营的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雨水沉淀井中有污水混入,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流向厂内总排口。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污水中转井中有1个白色PVC竖管,将该井通向厂内总排口的通道堵住。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在污水中转井中设置一条管道直通厂内总排口,通过拔起白色PVC竖管,将二期生产车间未经处理的部分生产废水通过雨水管道经污水中转井直接排放到总排口。经采样分析,厂内总排口观察井、雨水沉淀井出水口、雨水沉淀井内混合水样的化学需氧量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限值。

  图为执法人员对福建兴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采样

  【查处情况】

  福建兴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柒佰元的行政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三:泉州洛江好利来鞋业有限公司未按规范安装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及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清水蓝天”省级交叉执法帮扶工作组联合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洛江好利来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烘干和贴合工序配套的“过滤棉吸附+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使用长约1.5m,宽0.8m,高1m的活性炭箱体,但箱体内右侧仅安装一竖排活性炭(长约0.1m,宽0.8m,高1m),且活性炭上吸附有较多杂质,废气治理设施效果差,现场气味明显;二是该公司设有手工补胶工序,但该工序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三是6楼的丝印车间南侧、东南侧分别设有洗版区域,现场检查时虽然未在洗版,但现场均有积水,洗版水未经废水处理设施,沿着阳台墙壁流至厂区雨水沟。经泉州市洛江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洛环站监〔2023〕水21号),丝印车间排水沟化学需氧量为6320mg/L,丝印车间楼下一楼雨水沟化学需氧量为6860mg/L,超过环评审批的COD排放标准(100mg/L)标准的67.6倍。

  图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泉州洛江好利来鞋业有限公司洗版区域

  【查处情况】

  泉州洛江好利来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对该公司处以17.8485万元罚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四:晋江市百丰线业有限公司串通泉州市中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假标记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下旬,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阅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发现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晋江市百丰线业有限公司的COD数据频繁异常,超标数据均标记为“人工维护”(标记后超标数据不纳入数据统计,流量数据期间有排水),该公司委托泉州市中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维维护及异常数据标记。

  执法人员继续查看百丰公司自动监控站房对应时段的视频监控,同时对异常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在数据超标后至数据标识期间,泉州市中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维人员进入站房后并未对COD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执法人员整理线索后带着“线上”问题开展线下执法取证,对锁定的证据进行“再确认”。经过多番调查,在铁证面前,百丰公司工作人员终于承认,为防止COD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企业会同第三方运维单位多次将实际超标数据虚假标记为四通阀门故障或者管道污垢,导致企业自动监测超标数据被认定为无效数据,达到隐瞒企业废水COD、氨氮超标排放的目的。百非公司还分别存在擅自在排放口加入自来水、加次氯酸钠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导致该公司自动监控数据COD、总磷、氨氮指标均呈下降趋势,导致上传的部分污染物数据折算浓度低于实测浓度,未能如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图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晋江市百丰线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

  【查处情况】

  晋江市百丰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方运维单位泉州市中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将该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日前,晋江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五: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9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脱硫塔前段2米左右位置的烟气管道处有存在一个排放口,部分窑炉废气未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经该排放口直接外排。委托泉州市蔚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脱硫塔设施前段检测外排口外排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含氧量17.9%、氮氧化物(折算浓度)65mg/m³、二氧化硫(折算浓度)79mg/m³,其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执行标准(50mg/m³)。

  图为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设置的非法排放口

  【查处情况】:

  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2.25万元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六:福建葆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6日,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葆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潜水泵将应急池内呈黄色废水通过设置的软管排放至应急池东侧雨水沟后流入园区雨水管网,最终流入石壁溪,工作人员现场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葆瑞新应急池东侧雨水沟水样中COD为662 mg/L、氨氮为203 mg/L、总磷为3.74 mg/L,均超过《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标准限值。

  图为福建葆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废水流向示意图

  【查处情况】

  福建葆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对福建葆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处14.3754万元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七:上杭县白砂镇刘继华生猪养殖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白砂镇岭背村上杭县白砂镇刘继华生猪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将储液池内的养殖废水使用水泵抽至场内雨水沟并最终流向358国道边沟,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边沟内残留水采集水样1份并送上杭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结果显示COD浓度为458mg/L,超标0.14倍,氨氮373mg/L,超标3.66倍,总磷28mg/L,超标2.5倍。

  图为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边沟内残留水进行采集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对该养殖场处于10.9999万元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八:寿宁县翟某某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31日上午,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接到林业部门转来线索,反映有人员在南山顶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的南岔村和赤陵洋村附近拓宽道路和筑坝。收到线索后,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寿宁县林业局及赤陵洋村干部再次对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勘察发现当事人翟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寿宁县南山顶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内龙岩寺附近进行道路修整拓宽(将原有2米宽大道路拓宽至3米,道路长度约800米)和水潭加固(坝体长度约29.75米,离水面高度约2.6米,宽度约1米)。同时,在实施道路修整拓宽和水潭加固的过程中对部门原有植物进行了清除破坏。

  图为翟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寿宁县南山顶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内龙岩寺附近进行道路修整拓宽

  【查处情况】

  当事人翟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翟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其处以603.13元罚款。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