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生态省建设,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巩固提升环境质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清水蓝天”监督帮扶专项行动,强化部门联勤联动,深化执法服务与守法帮扶,重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示范引导和震慑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梳理并公布4起“清水蓝天”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并对办案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 福州市闽侯县捌零传媒公司竣工环保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近年来生产项目审批档案时,发现福建捌零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标识制作生产项目于2020年10月审批,经比对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未查到该公司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6月20日,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编制验收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但未上传平台,同时,该公司现场未配套絮凝沉淀设备及焊接烟尘净化器,与验收报告不符合。
图为执法人员对福建捌零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查处情况】
福建捌零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2.86万罚款。
典型案例二:福建省泉州荣威工艺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洛江区大气立体走航监测车在洛江区塘西工业区二期测得有一点位VOCs达1442ppbv(约3.6mg/m3),超过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同时根据走航监测车绘制的走航污染地图,通过比对周边企业生产工艺及特征污染物,再结合风向信息,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迅速将污染源锁定在塘西工业区二期附近的涉挥发性有机废气企业,并立即对该区域内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2家树脂工艺品企业进行摸排排查,最终发现福建省泉州荣威工艺品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走航车提供的数据,执法人员直扑现场,发现福建省泉州荣威工艺品有限公司补坯工序、彩绘工序正在生产,其他工序均未生产。彩绘车间未密闭,彩绘工序配套的“UV光解+活性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
图为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泉州荣威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彩绘车间进行检查
【查处情况】
福建省泉州荣威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5144万元。
典型案例三:晋江市晟益印花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晋江市深沪镇河长办的线索,同心桥段附近的雨水管道混入少量蓝色废水,疑似有企业偷排工业废水。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会同河长办、辖区环境网格人员、第三方工作人员借助“管道机器人”(管道探测CCTV地下窥镜)对同心桥段周边展开地毯式排查。 通过“管道机器人”在移动终端上传回的画面,执法人员迅速掌握附近污水及雨水管网走向情况后,发现某服装厂区的雨水沟存在蓝色工业废水排放痕迹,且与河道雨水管发现的蓝色废水极为相似。执法人员快速缩小溯源范围并锁定可疑区域,确定蓝色废水为最终确定蓝色废水为晋江市晟益印花有限公司排出的工业废水。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印花厂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其5楼车间清洗废水通过围墙外的PVC管道汇集到一楼集水桶,集水桶底部连接一根软管(阀门处于打开状态),软管正在外排生产废水至雨水沟,最后排至外环境。经监测,该公司1楼集水桶外排口的废水COD浓度为1.64×103mg/L、氨氮浓度为16.7mg/L,分别超过标准限值15.4倍、0.11倍。
借助“管道机器人”(管道探测CCTV地下窥镜)对同心桥段周边展开地毯式排查
【查处情况】
晋江市晟益印花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999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四:福建闽晋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竣工环保验收检测造假案
【案情简介】
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上巡查时发现,由福建闽晋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验收监测的《年产1000吨服饰塑料钮扣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存在部分数据真实性存疑的情况,如将该企业的噪声认定为稳态噪声,按1分钟进行测定等,执法人员调阅检测报告(MJL22I263)原始记录,发现原始记录中打印条粘贴页中噪声Lmax和Lmin差值超过3dB,应为非稳态噪声,故于2023年10月对该公司开展调查。检查发现闽晋蓝检测公司在未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非稳态噪声时限要求开展检测,缩短检测时间,噪声采样时间不足1分钟;篡改大流量烟尘测试仪仪器时间,伪造烟尘仪器采样记录,仪器无原始记录;未按《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要求保存样品,样品已过有效期,检测结果无效等情况下出具了验收检测报告。
图为原始记录中烟尘测试仪打印条,文件号与时间不对应,仪器数据无法查询
【查处情况】
福建闽晋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17万元,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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