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服务和促进一季度经济建设“开门红”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2-01-14 10:15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助力全省一季度经济建设“开门红”,现提出以下措施,请抓好落实

一、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一)深入推进环评审批“四级四同”,深化项目环评“简、并、优、联”,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继续豁免城市道路等75类项目环评;开辟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对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中转站、旅游等民生工程领域项目,实行“打包”审批。(牵头单位:环评处,落实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下均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国家、地方、利用外资“三个层面”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加强工作专班服务,主动靠前、快审快批、提高服务质量;对上报国家审批项目,积极跟踪、争取支持,力求尽快获批。(牵头单位:环评处)

二、加强生态环境要素保障

(三)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前提下,主动靠前指导地方政府和企业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政策符合性审查、排污口设置论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前期工作,协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政策服务。(牵头单位:水处、海洋处、土处、自然处)

(四)开设排污权指标交易线上超市,推行平价出让、随买随办等措施,以2021年市场加权平均价为基准,按照指标价格不高于90%的标准,指导各地投放排污权政府储备量,充分保障一季度新上项目所需指标。牵头单位:综合处

三、完善生态环境亲清服务

(五)整合各类涉企环保业务系统,优化政企互动的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构建全链条式贴心服务。建立数字化企业档案和问题台账,强化预警和研判,点对点预警提示企业落实排污许可、危废管理、在线监控、环境风险等环保管理要求鼓励企业自查自纠。牵头单位:监察总队

(六)组织行业专家、业务骨干入园区、进企业,围绕企业关注的治污减排、节能降碳、提质增效等方面,提供针对性技术指导和治理方案,线上线下相结合帮扶整改环境问题,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牵头单位:环科院

四、发挥绿色金融联动效应

(七)完善福建省碳市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排放单位管理碳资产、实现碳履约、促进碳减排、参与碳交易、寻求碳帮助提供在线“一站式”服务。指导企业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鼓励企业开展碳配额质押贷款等碳金融活动,拓展绿色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大气处

(八)落实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和应约评价,建立健全企业环境失信信息自动修复机制,及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强化环境信用评价的正向激励推动金融机构加大环保守信企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监察总队

五、增强环境治理项目带动

(九)支持和指导各地谋划实施一批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积极申报中央储备库,带动地方财政、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本投入,扩大生态环境领域有效投资牵头单位:水处、海洋处、大气处、土处、固化处、科财处)

(十)推动加快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拨付,对具备开工条件的,督促其在保证安全基础上,及时开工建设;对暂时不能开工的,要求其抓紧夯实前期工作基础,一旦具备条件立即启动建设牵头单位:科财处、水处、海洋处、大气处、土处、固化处

六、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十一)加快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规范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依法实施首违不罚、减轻和从轻处罚、免予强制等清单化管理。牵头单位:法规处、监察总队

(十二)完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优先吸纳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减免现场执法检查落实以自动在线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走航车、无人机等智能智慧非现场检查方式为主的差异化监管(牵头单位:监察总队

七、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十三)主动服务和指导重点企业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以环境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应急中心

(十四)组织专家团队“上门服务”为医疗废物处置(含应急处置点)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支持,密切跟进漳州、三明、南平、平潭医疗废物处置补短板、补缺口项目落地实施,确保涉疫废物100%无害化处置。牵头单位:固化处

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加强统筹部署,组织落实各项措施,按月调度,定期研究,推动解决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保障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要注重协调联动,对内注重措施、要素、项目“三个”联动,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机制对外注重与其他部门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形成整体合力向上注重与生态环境部沟通对接,争取更多支持政策倾斜落地,确保服务“开门红”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1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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