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4-02-26 09:48

   

闽环保科〔2014〕12号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经省政府批准,我厅会同省质监局于2013年1月发布了福建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并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2013年12月,环保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该标准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2014年1月,省政府出台《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闽政〔2014〕1号),要求“全省新建水泥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规范我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划分

我省水泥企业的划分按DB35/1311-2013和闽政〔201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现有企业是指2013年3月3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新建企业分为两类,第1类为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第2类为2014年3月1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二、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现有企业执行DB35/1311-2013,即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其中,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以及涉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不含窑磨一体机)、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GB4915-2013的时间要求和限值执行。现有企业实施GB4915-2013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按照环保部或省政府的另行规定执行。

2.新建企业中,第1类执行DB35/1311-2013表2规定的限值,其中,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以及涉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不含窑磨一体机)、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GB4915-2013的时间要求和限值执行;第2类执行GB4915-2013表2规定的限值。

三、所有企业作业场所的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DB35/1311-2013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管理要求按照DB35/1311-2013的规定执行。其中,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应同时符合DB35/1311-2013和GB4915-2013的有关规定要求。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25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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