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技术指南
(试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目录
1 总则1
1.1编制目的 1
1.2入海排污口定义 1
1.3入海排污口分类 2
1.4排查范围 7
2 入海排污口排查技术要求 9
2.1排污口现有资料统计整理 9
2.2无人机航测排查(第一级排查) 11
2.3人工徒步现场核查要点(第二级排查) 12
2.4重点攻坚排查(第三级排查) 16
2.5质量控制 16
2.6调查信息内容 18
3 入海排污口监测技术要求20
3.1排污口监测范围 20
3.2水质监测内容 20
3.3流量估算 26
4 入海排污口溯源技术要求29
4.1目的 29
4.2排污口溯源范围 29
4.3排污口溯源具体步骤 29
5 入海排污口整治技术要求31
5.1排污口取缔 31
5.2排污口整治 31
5.3规范排污口 33
5.4跟踪监督 33
6 成果汇总34
6.1文本主要内容 34
6.2图件 34
附件:
1、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表(用于资料收集填报)
2、排污口污染物监测情况表(用于资料收集填报)
3、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用于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填报)
4、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用于水产养殖填报)
5、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通用版本填报)
6、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用于非排口使用)
7、入海排污口实验室检测表
8、入海排污口溯源调查表
9、排污口溯源结果汇总表
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技术指南(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排查整治入海排污口是打好碧水保卫战的重要抓手,是当头炮,是牛鼻子,是根本改善我省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的基础性工作,是厘清和压实各级各部门治污责任的关键环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明确排查整治范围、目标、执行标准等要求,保障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取得扎实成效,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1.2入海排污口定义
本次排查所指入海排污口,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入海排污口概念。这里所说的入海方式,包括直接入海和间接入海;所说的入海排污口,既包括工业排污、生活排污,也包括农业排污、养殖排污;既包括各类水流、溪流型排污口,也包括管道、沟、渠、涵闸、隧洞、坑塘、渗坑、裂缝型排污口。
上述所列的入海排污口均为本期排查对象。
1.3入海排污口分类
1.3.1按入海方式
(1)直接入海
是指废水、地表径流、雨洪水直接进入我省沿海潮间带、海水环境的入海排放口。
(2)间接入海
是指排口位于海岸线向陆地一侧,废水、地表径流、雨洪水先直接排入与海岸线相连的滩涂、河流、溪流、沟、渠、管道、河系、湿地等,再间接进入海域的排放口。
1.3.2按污水来源
入海排污口类型共分7大类、21小类,分类编码见表1,具体分类如下:
(1)工业企业排污口(A)
指各类工业企业排放污水的排放口,包括接纳其污水排放的管道、沟、渠、涵隧等。细分为生产污水、清净下水及雨水排放口、温水排口、冷水排口、含放射性废水排口。
(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B)
指接纳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和综合污水处理厂尾水的排放口,包括接纳其尾水排放的管道、沟、渠、涵、隧等。细分为工业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城镇综合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排口。
(3)沿海乡镇、农村排口(C)
①畜禽养殖污水排污口:指畜禽养殖(养猪、牛、羊、鸡鸭)排放的污水排放口,包括接纳其污水排放的管道、沟、渠、涵隧等。
②水产养殖污水排污口:指通过抽、排换水进行水产养殖(包括围垦养殖、池塘养殖、高位池养殖、育苗场、工业化养殖等)污水排放口,包括接纳其污水的排放管道、沟、渠、涵隧等。
③农田排水口:指以接纳雨季农业种植地雨水排放为主,未汇入其它废水的排放口,包括接纳其污水排放的沟、渠、涵、管等。
④乡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站排口:指接纳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尾水的排污口,包括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站)、氧化塘、人工湿地等。
⑤乡镇、农村未经处理生活污水集中排口:指各类生活小区、乡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或仅经过简易化粪池处理后的排放口。
⑥乡村混合污水排口:主要为沿海农村地区混杂有养殖、农田排水、酒店、餐饮及少量工业的废水排口。
(4)雨水汇流及雨洪排口(D)
指以收集大气降雨,汇集地面雨水为主的管道、沟渠、涵洞等,主要是在雨季时方有排水、非雨季断流的排放口。
(5)入海河流(E)
指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龙江、木兰溪、交溪、漳江、东溪、秋芦溪、交溪等11条河流(见表2)、纳入福建省小流域考核管理的25条入海小流域(见表3),共36条。
(6)沿海溪流、沟渠(F)
指未列入上述36条考核河流的,具有汇水功能、不断流的水流、溪流、河流、沟渠等。
(7)其他排污口(G)
指未列入上述来源的其它污水排放口,如施工期临时排口、盐田排口等。
表1 排污口类型码及其对应排污口分类
大类 |
排污口类型码 |
细分小类 |
工业企业排口(A) |
A1 |
生产污水排口 |
A2 |
清净下水、雨水排口 |
|
A3 |
温水排口 |
|
A4 |
冷水排口 |
|
A5 |
含放射性废水排口 |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B) |
B1 |
专业园区工业污水排口 |
B2 |
城镇综合污水排口 |
|
沿海乡镇、农村排口(C) |
C1 |
畜禽养殖排污口 |
C2 |
水产养殖排污口 |
|
C3 |
农田排水口 |
|
C4 |
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排口 |
|
C5 |
乡镇、农村未经处理生活污水集中排口 |
|
C6 |
乡村混合污水排口 |
|
雨洪径流排口(D) |
D |
雨洪径流排口(不含专用排污沟渠) |
入海河流(E) |
E1 |
直接入海河流 |
E2 |
通过闸、泵站、坝等入海河流 |
|
沿海溪流、沟渠(F) |
F1 |
沿海溪流、河网排水沟等 |
F2 |
沿海人工沟渠(不含专用排污沟渠) |
|
其他排口(G) |
G1 |
施工期临时排水口 |
G2 |
盐田排水口 |
|
G3 |
其他类 |
表2 主要入海河流及临海监测断面一览表
位置 |
序号 |
河流名称 |
监测断面名称 |
监测断面经度(度) |
监测断面纬度(度) |
宁德 |
1 |
交溪 |
福安赛岐 |
119.6708 |
26.9718 |
2 |
霍童溪 |
宁德八都 |
119.5456 |
26.8157 |
|
福州 |
3 |
敖江 |
连江荷山渡口 |
119.5579 |
26.2142 |
4 |
闽江 |
闽安 |
119.5119 |
26.0592 |
|
5 |
龙江 |
福清海口桥 |
119.4583 |
25.6901 |
|
莆田 |
6 |
木兰溪 |
三江口 |
119.1203 |
25.4095 |
7 |
萩芦溪 |
江口桥 |
119.1997 |
25.4933 |
|
泉州 |
8 |
晋江 |
鲟埔 |
118.6418 |
24.8598 |
厦门 |
9 |
九龙江 |
河口 |
117.9038 |
24.4747 |
漳州 |
10 |
漳江 |
云霄高塘渡口 |
117.3567 |
23.9528 |
11 |
东溪(诏安) |
诏安澳子头 |
117.1993 |
23.6846 |
表3 25条入海河流及临海监测断面一览表
地市 |
区县 |
所在河流 |
断面名称 |
经度 |
纬度 |
宁德 |
蕉城区 |
金溪/兰田溪 |
兰田村 |
119.5486 |
26.6694 |
宁德 |
蕉城区 |
七都溪 |
七都溪口 |
119.5329 |
26.7714 |
宁德 |
福鼎市 |
百步溪 |
黄花屿 |
120.1847 |
27.2003 |
宁德 |
福鼎市 |
水北溪 |
江滨桥 |
120.2187 |
27.3219 |
宁德 |
福鼎市 |
照兰溪 |
照兰桥 |
120.3291 |
27.3002 |
宁德 |
霞浦县 |
罗汉溪 |
后港村 |
120.0361 |
26.8975 |
宁德 |
霞浦县 |
七都溪/赤溪 |
七都溪/赤溪口 |
120.1335 |
27.0035 |
宁德 |
霞浦县 |
杯溪 |
杯溪口 |
119.8663 |
26.8796 |
福州 |
福清市 |
大坝溪 |
首溪桥 |
119.4826 |
25.7012 |
福州 |
福清市 |
渔溪 |
长桥头 |
119.2939 |
25.6127 |
福州 |
福清市 |
占泽溪 |
占泽溪 |
119.3093 |
25.4399 |
福州 |
罗源县 |
起步溪 |
起步溪口 |
119.5853 |
26.4778 |
莆田 |
仙游县 |
枫慈溪 |
枫亭镇霞桥 |
118.8608 |
25.2412 |
莆田 |
仙游县 |
溪沧溪 |
沈海高速互通 |
118.8699 |
25.2613 |
泉州 |
洛江区 |
洛阳江 |
西棣桥 |
118.6317 |
25.0118 |
泉州 |
泉港区 |
坝头溪 |
菜堂桥 |
118.8769 |
25.1183 |
泉州 |
晋江市 |
九十九溪 |
乌边港桥 |
118.5986 |
24.8306 |
泉州 |
石狮市 |
厝上溪 |
厝上桥 |
118.7267 |
24.7275 |
泉州 |
南安市 |
石井江/大盈溪 |
安平桥 |
118.4437 |
24.7101 |
泉州 |
惠安县 |
林辋溪 |
峰崎桥 |
118.8258 |
25.0681 |
厦门 |
集美区 |
深青溪 |
浦边桥 |
117.9919 |
24.5733 |
厦门 |
同安区 |
东西溪 |
石浔 |
118.1734 |
24.6922 |
厦门 |
翔安区 |
九溪 |
溪边后 |
118.2686 |
24.6317 |
漳州 |
漳浦县 |
鹿溪 |
后港大桥 |
117.6446 |
24.0745 |
平潭 |
平潭 |
南松溪 |
南松溪入海口 |
119.8289 |
25.5772 |
1.3.3按污水性质
(1)地表水
主要包括入海河流(地表径流)、小流域等。
(2)各类污水
工矿企业入海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海排污口、养殖入海排污口、盐田排水口等。
1.3.4按排污口形状
包括管道、涵洞、水闸、沟渠、径流、不规则堆砌口及其他排放口。
1.4 排查范围
(1)沿岸线调查区域
总体上,入海排污口排查范围以省政府公布的我省沿岸、岛屿海岸线和现状实际已围海、填海形成的岸线为基线,大致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港口码头岸线、工业岸线、矿产能源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和自然岸线(滩涂、湿地、潮间带等)在内的全部岸线范围。鼓励沿海各类工业集中区进一步扩大园区排查范围。
(2)入海河流
有监测断面的河流(E),自入海河口向上游上溯至最近一个临海监测断面,且沿岸左右各500m的范围,包括11条干流和纳入福建省小流域考核管理的25条入海小流域,具体见表2和表3。
无监测断面的溪流、沟渠等(F),自入海河口下边界向上游上溯2km,且沿岸左右展开500 m范围内的排污口。排查范围详见示意图1。
图1 入海排污口排查范围示意图
2 入海排污口排查技术要求
排污口排查是在全面统计整治现有排污口资料的基础上,采用“三级排查法”。
第一级是无人机航测,推送排查疑似排污口;
第二级是组织人员到现场,人工徒步对岸线进行全覆盖排查;
第三级排查为攻坚排查,即对通过第二级排查后仍无法查清的排污口开展进一步的现场攻坚排查,特别对暗管、渗坑等疑似点进行逐一清查,进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信息,确保调查内容应填尽填,完整规范,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提高我省入海排污口排查质量。
2.1排污口现有资料统计整理
全面收集整理生态环境、水利、住建等部门的水系、入海(河)排污口、污染源、水质监测数据、污水管网等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有效整合,将相关信息数字化,并利用GIS工具出图标示,初步分析入海基本信息及特点,填报排口初步排查清单,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本次排查收集资料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态环境部门:新版排污许可证、原国家海洋督察反馈的入海排污口、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纳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有入海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情况等),以及纳入考核的入海河流、小流域等相关资料;
(2)收集排查范围内的沿海海图等岸线相关资料;
(3)水利部门:排查范围内的河道岸线资料数据、已有的入海排污口调查成果等相关资料;
(4)住建部门:排查范围内的沿海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及雨排口、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收集排查范围内各类污水处理厂(包括位置信息、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5)商务、经信部门:沿海工业园区清单,及排查范围内的排污口、雨排口、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位置等资料;收集排查范围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包括位置信息、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6)交通部门:排查范围内的沿海港口、码头的雨污水系图,及雨排口、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位置等资料;
(7)农业农村部门、沿海乡镇:收集排查范围内的沿海农村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及雨排口、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收集排查范围内各农村污水处理厂(包括位置信息、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8)农业农村部门:收集排查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区、户)清单,以及排污口、坑塘、雨排口、溢流口位置等资料。
(9)海洋渔业部门:沿海水产养殖、渔港清单,以及排污口、雨排口、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位置等资料;
(10)林业部门:沿海涉海各类湿地保护区清单及矢量边界数据等资料;
根据现有资料统计整理结果填报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和排污口污染物监测情况,输入辅助软件系统,建立入海排污口基本底单,整理形成入海排污口“一张底图”。
填报表单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2.2 无人机航测排查(第一级排查)
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环办执法函〔2019〕268号)相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执行,并对航测影像和信息解译提出如下补充要求:
(1)光学影像
无人机数字正射影像空间分辨率优于0.1米;影像需清晰,层次丰富,反差适中,色调柔和;能辨认出与地面分辨率相适应的细小地物;影像需无云、云影、烟、大面积反光、污点等缺陷。
(2)热红外影像
关注工业集聚区附近河流和海洋沿岸,避免水面大面积太阳反光。
(3)信息解译
采用人机交互式解译的方式,结合入海排污口纹理、形状、颜色、空间分布等特征,对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废水排污口以及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洞等直接或间接向河流排放的所有排污口(或疑似排污口)进行解译识别,填报排污口经度、纬度、行政区划及代码等基本信息,初步完成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
采用人机交互式解译的方式,对一些容易出现的排查盲区(如桥下、林下、水下、码头下等)的隐蔽区域,定义为面状矢量文件,待进一步排查。
根据无人机航测结果完善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形成疑似入海排污口的位置坐标一览表。
(4)使用统一的地图与坐标系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CGCS2000坐标系,地面投影统一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5)其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无人机飞行前需向相关部门(战区和空管等)申请临时飞行空域,经批准后方可开展飞行作业。合理规划无人机飞行航线,选择适当的低潮时间,开展飞行作业,以提高识别成效。
2.3 人工徒步现场核查要点(第二级排查)
2.3.1现场排查原则
(1)全覆盖:人工徒步“拉网式”,实现岸线核查“全覆盖”。
(2)全口径:根据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对入海河流、溪流、沟渠、坑塘、滩涂、消落带、湿地、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海排污口信息。
(3)无遗漏:既要把辅助软件推送的疑似排口逐一核实,又要对尚未推送的排口,也要全面实地逐一补充填报,力争实现排污口应查尽查,无遗漏、全覆盖,不放过一个口子。
2.3.2现场排查程序
现场排查工作程序见图2。
图2 现场排查工作程序
2.3.3重点关注
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排查重点关注的区域包括已开发的重点区域、容易出现隐蔽排口的区域,确保排查无遗漏,现场排查重点工作归纳为“三下五处二”,分别为:
“三下”是指桥下、水下、林下等无人机航测无法覆盖,可能存在隐蔽排口的区域,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请漂浮垃圾清理工人等熟悉人员协助排查。
“五处”指海边、入海河流边、港区、工业集聚区、人口集聚区等排污口集中分布的重点区域。
“二”指现场排查要完成二项任务,除了对辅助软件推送的疑似排口要逐一核实外,又要对尚未推送的排口,也要全面实地逐一补充填报,力争实现排污口应查尽查,无遗漏、全覆盖,不放过一个口子。
2.3.4现场排查工作要点
(1)涨潮时,排放口往往被淹没,注意掌握潮水涨落规律,尽量在潮位较低时段进行排查,排查前应充分掌握沿海水下深海排放的排放管分布位置。
(2)污水统一收集纳管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可不再对收集范围内的单独排口逐一登记,统一登记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
(3)对港区、工业聚集区、沿海城镇等开发强度较大的沿岸区域,要作为排查工作重点区域,既要从海上、海边排查入海排污口,也要从城市发展、管网铺设、工程建设等资料中,收集排查线索,全面查清可能存在的各类排污口。
(4)对开发年限久远、产业水平低、环保设施落后的工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应关注是否存在遗留的暗管、渗坑、裂缝等排口,记录详细地理位置,必要时要利用工程机械协助排查和确认排口。除永久封堵外,即使未使用,也应纳入排查登记。
(5)对雨污分流不彻底、清净下水及雨水管网可能混入污水的工业企业,应重点关注清净下水、雨水管网排放口水质达标情况。
(6)港区排口应调查了解干散货堆场淋溶水(木片堆场及易溶货物)、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置方式,以及港区雨水排放去向。
(7)当多个水产养殖池塘的进出水采用串联连通的,若为同一养殖业主,则在末端排污口登记即可,若养殖业主不同,按照不同养殖企业(户)对养殖尾水排口进行逐一登记。当多个水产养殖的进出水采用并联,各组独立排放的,应对排污口逐一登记。
(8)鉴于滩涂地区的情况复杂,结合地形、地貌等环境特点进行识别,排污口隐藏于茂盛植被草丛,可以结合植被生长情况进行识别,例如:某养鸡场养殖户说其污水无排放,但是其周边植被特别茂盛,可以判定其养殖废水、粪便是有进入草丛,进而在草丛中找到细小的排污软管。
(9)对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位置有多个排口的(如水产养殖排口),可将多个排口合计为一个排口进行登记,并予以备注说明。
(10)混杂在城镇居民区的工业类排口应单独登记。
(11)在建的各类排口先予以登记。
(12)除现场能明确无污水汇入的,排查范围内小微、短距离的溪流、坑塘、沟渠等排污口也属于排查对象,先按排污口进行登记,待后期溯源进一步予以识别。
(13)本次排查是“全口径”排查,对现场遇到的各类型排口,在无法确定排水来源、排污口类型的情况下,可先按排污口进行登记,待后期溯源进一步予以识别,实现排查范围内“有口皆查、应查尽查”。
(14)无居民居住、开发的海岛不用排查。
(15)以下入海排污口不予登记:
①沿海村庄一家一口的生活排水口(多户集中排口要登记);
②农业农村面源中互相连通、换水的排口(有入海的要登记);
③通纯雨水的桥梁、道路、堤坝所属小管、缝、涵、洞排水口(有污水混入的要登记);
④各类取水口,养殖池塘之间的、集中分布区中养殖塘与内部水网的水交换口;
⑤明确无污水汇入的地表冲沟、山体渗水;
⑥已实施拆除、封堵等工程措施,不具备恢复排水功能的排口。
2.4 重点攻坚排查(第三级排查)
重点攻坚排查(第三级排查)主要对疑难、危险区域、隐蔽区域进行查漏补缺,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名录信息。
(1)对现场存在疑似排污口,但现场无法排查清楚的,如陆地暗管等,采用探地雷达等方式对地埋式管道进行排查,必要时要采取工程机械措施,开挖排查和确认排口。
(2)对由于地形危险、渗坑等无法现场抵达排查的,可采用无人机、无人船等先进技术进行排查。
(3)对于水下排放暗管,可以采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无人机携带红外相机进行拍摄。
2.5质量控制 2.5.1常见问题
现场排查常见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错判”,既仅关注工业排污口,错把河流、溪流、雨洪口、沟、渠等排污口当做“非排口”;错把单纯取水口、道路桥梁雨排口当做“排水口”。
(2)“漏查”,仅现场排查辅助软件推送的排污口,不查或少查遗漏的排口,特别是未重视桥下、水下、林下和工业聚集区、人口聚集区、港口码头等“三下五处”重点区域;未对沿海岸线、河流两岸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未对在建排口进行登记。
(3)“不核实”,即直接默认辅助软件推送的排污口信息,现场不核实排污口位置、地理坐标等相关信息,特别对于判定“非排口”的,不开展溯源核实。
上述常见问题也是各级审核的关注点和重点。
2.5.2技术培训
(1)省级技术支撑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湄洲湾以南(泉州、厦门、漳州)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的培训和指导,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湄洲湾以北(福州、莆田、宁德、平潭)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技术培训以技术支撑单位现场培训方式进行,同时建立工作群进行答疑。
(2)辅助软件编制单位开展软件使用培训和答疑,使得参与人员熟悉软件填报流程。
2.5.3填报质量审核
建立填报质量审核制度,主要包括现场排查组审核、县、市主管部门的三级审核制度,同时为加强排查工作质量控制工作,保障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技术指导的基础上,省级主管部门开展质量抽查工作,四级审核具体为:
(1)第一级审核:现场排查期间,应分区确定技术审核人员,对提交审核的信息、图片进行逐一审核,一旦发现不符的,应退回并指导现场排查人员重新填报。由第三方协助排查,第三方排查机构对排查质量负责。
(2)第二级审核:县级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逐一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审核,确保排查质量。
(3)第三级审核:市级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审核,审核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
(4)第四级审核: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质量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抽查意见反馈给地市环境主管部门,作为补充完善的依据。
2.6信息填报内容
2.6.1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
工业企业排污口(A)、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B)适用填报《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用于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填报)》,填报表格见附件三。
除本表中的第“6法定代表人、7联系人及电话、8投入使用时间、11排放方式、15环评批复信息、16污染物特征、17混合区面积、18纳污水体名称及功能区划、19执行排放标准、22检测结果、23达标情况、25排污口自动监控情况”为进一步收集后填报,其他内容为排查现场填报。
2.6.2水产养殖
水产养殖适用填报《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用于水产养殖)》,填报表格见附件四。
除本表中的第“7纳污水体功能区划名称及水质目标、8主要投放饵料、鱼药使用情况说明、9换水量、15检测结果”为进一步收集后填报,其他内容为排查现场填报。
2.6.3其它通用
其他类排污口统一填报《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通用版本)》,填报表格见附件五。
除本表中的第“9检测结果”为进一步收集后填报,其他内容为排查现场填报。
2.6.4“非排口”
应在现场充分排查的基础上,根据“2.3不予登记的类型”的要求判定为“非排口”,开展拍照、视频,并填写判定的充足理由,填报表格见附件六,本表为排查现场填报。判定为“非排口”是各级审核的重点。
3 入海排污口监测技术要求 3.1监测基本要求
本次排污口监测按照“有水皆采皆测”原则,对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污水均要现场采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已有完整的日常监测数据的排放口,如二污普、纳入监督性监测的可不再监测(现场发现异常排污除外)。
3.2水质监测内容
3.2.1监测因子
监测因子主要为常规因子,具体见表4。
表4 推荐监测因子一览表
类别 |
至少应包含的监测因子 |
执行标准 |
执行地表水标准(必测) |
盐度、pH、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总氮、总磷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
执行海水标准(必测) |
盐度、pH、化学需氧量(COD)、无机氮、活性磷酸盐 |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 |
各类污水常规因子(必测) |
pH、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磷酸盐(以P计) |
见表5 |
监测结果填报附件七。
3.2.2监测频次
一期一次。
3.2.3采样要求
(1)监测点位可根据排放方式、测流条件和污水收集特征等因素具体确定,管道类原则上在管道出水口处采样,沟渠等排污口尽量选择污水混合均匀、水质较稳定的位置采样。
(2)若现场排查时排污口无排水,但接纳的沟渠中存在污水的,应监测沟渠中的污水。
(3)采样时,应尽量避开死水区和海水影响区,避免搅动底泥。
(4)样品较为浑浊的,静置后取上清液测试。
(5)水质样品的采集须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和《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的相关要求。
(6)样品的保存和运输按《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进行。
(7)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样品,采样后应在每个样品瓶上贴标签,标明排入口名称、编号、采样日期和时间、污水类型、测定项目等。
(8)对排污口为淹没式或不便监测的地下排污管道,如深海排放口,监测点位可布设在排污口前最后一个检查井或阀门井内,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
(9)不具备现场采样条件的,如水下完全淹没的排污口、因地形原因无法采集的排污口等,可不开展监测,但应备注说明情况。
3.2.4分析方法
(1)地表水监测规范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方法进行监测。
(2)海洋监测规范
采用《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中的方法进行监测。
(3)行业污水监测规范
入海排污口属于各类污水的,不同类型入海污染源的具体监测方法可结合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无行业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的方法进行。
3.2.5水质评价方法
水质评价采用单项指标标准指数法,水质参数的标准指数>1,表明该水质参数超过了规定的水质标准。
3.2.6水质评价标准
(1)评价标准确定原则
根据排查现场确定排污口所接纳的污水的类型,确定评价执行标准。
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需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应根据环评批复要求执行相应的特别排放限值。有承诺更严标准的,执行其更严格的标准。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为此,沿海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中《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相应的标准分级为:
①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GB8978中一级标准。
②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GB8978中二级标准。
③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GB8978中三级标准。
(2)常见评价标准
表5 评价标准一览表
大类 |
编码 |
细分小类 |
执行标准 |
|
属于各类污水 |
工业企业排口(A) |
A1 |
生产污水排口 |
(1)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 (2)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的优先标准顺序为:地方排放标准、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综合排放标准。 |
A2 |
清净下水、雨水排口 |
(1)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 (2)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其它行业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
||
A3 |
温水排口 |
暂不监测、评价 |
||
A4 |
冷水排口 |
|||
A5 |
含放射性废水排口 |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B) |
B1 |
工业污水 排口 |
(1)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 (2)工业集中污水综合处理厂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 |
|
B2 |
综合污水 排口 |
(1)沿海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接纳部分工业废水的)优先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值; (2)有承诺更严标准的,执行其更严格的标准; |
||
沿海乡镇、农村排口(C) |
C1 |
畜禽养殖 排污口 |
(1)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 (2)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执行; (3)用于农田灌溉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
|
C2 |
水产养殖 排污口 |
(1)按照环评批复对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要求执行。 (2)无环评批复标准的参照执行《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 |
||
C3 |
农田排口 |
暂不监测、评价 |
||
C4 |
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排口 |
(1)暂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标准: (2)待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颁布生效后,执行《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
||
C5 |
乡镇、农村未经处理生活污水集中排口 |
(1)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标准: |
||
C6 |
乡村混合污水排口 |
(1)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标准: (2)混杂的各类工业污水参照“A1”执行。 |
表5 评价标准一览表(续)
大类 |
编码 |
细分小类 |
执行标准 |
|
属于地表水、海水 |
雨洪径流排口(D) |
D |
鉴于雨洪径流排口主要收集大气降雨为主,非雨季无排水,不具备水环境功能,暂不评价,其监测结果作为溯源的依据。 若有有接纳工业企业、集中污水处理厂污水的,按A、B类的相应标准进行评价。 |
|
入海河流(E) |
E1 |
直接入海排口 |
(1)有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对应标准; (2)无环境功能区划的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 |
|
E2 |
通过闸、泵站、 坝等排口 |
|||
沿海溪流、沟渠(F) |
F1 |
沿海溪流、河网排水沟等 |
(1)有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对应标准; (2)无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 (3)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进一步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关于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进行评价,作为优先整治的依据。 |
|
F2 |
沿海人工沟渠 (不含专用排污沟渠) |
|||
其它 |
其他排口(G) |
G1 |
施工期临时 排水口 |
(1)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 (2)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标准: |
G2 |
盐田排水口 |
暂不监测、评价 |
||
G3 |
其它类 |
3.2.7质量保证
(1)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内入海排污口水质监测的监管,并负责对承担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把关,逐级对检测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
(2)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需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方可出具监测报告。
(3)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要组织对监测人员的专项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和报表填报要求,确保排污口监测的代表性及提交监测数据报告和材料的完整、真实和准确。
(4)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方法开展监测,样品按规范要求进行采样、运输、保存和分析。
(5)监测仪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定要求,并在检定或校准期限内使用。
(6)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应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备查。一旦发现第三方检测机构造假,委托单位在公共媒体上予以通报,对检测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勒令重新开展补充检测。
3.3流量估算
流量依据排污口现场条件采用容积法、浮标法等方式进行估算。
(1)流量估算基本要求
——断流、无水、设闸且水不流动的排污口、位于水下无法直接测量的排污口不开展估算;
——悬空排放且流量相对较小的管道等排污口,建议采用容积法进行测量;
——沟渠、小沟小叉等,选择相对平整、水流较为稳定的区域采用浮标法进行测量。
(2)容积法流量估算流程
——流量较小的管道排水口采用容积法,容积法是指将污水纳入已知容量的容器中,测定其充满容器所需要的时间,从而计算污水量的方法。本法简单易行,测量精度较高,适用于计量污水量较小的连续或间歇排放的污水。采用2L塑料桶(采样桶)接水至固定刻度,同时用手机读秒记时,根据所获得的水量(ml)与时间(s)估算流量;
——有条件的平行测定2次,取平均值进行记录。
(3)浮标法流量估算流程
对于具有一定宽度和深度的沟汊、水渠等过水断面,建议采用浮标法进行流量估算。
浮标法测流通过在上游沿渠宽均匀投放浮标,用停表测定各浮标流经上、下游断面间的运行历时,用经纬仪或软尺测定上下游断面间距,即可得到渠道断面各点的流速;用普通测量的方法测算出各部分断面的面积,乘以对应点浮标的流速,得到对应断面的虚流量,虚流量乘以浮标系数即可得到对应断面流量,再对各断面流量进行加和得到渠道断面总流量。
——首先,采用卷尺测量水流的宽度L(米);
——其次,选取过水断面2~3个点,测量水流的深度,计算过水断面的深度平均值`H(米);
——根据水流的宽度和平均深度,计算过水断面面积A(L×`H),并记录;
——视现场河道条件和水流速大小,在河畔用卷尺标记一段距离(米),向河流的中间扔一漂浮物,如树叶、泡沫等,同步手机秒表计时,记录漂浮物通过上述距离的时间(秒),根据流速V=距离÷时间(米/秒),计算水流流速;
——根据流速V与断面面积A计算水流流量(V×A);
——有条件的平行测定2次,取平均值记录水流流量。
(4)其他测试方法
其他更为先进的监测手段,如ADCP流量计、流速仪等仪器若具备,也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流量测量。
(5)现场情景估算范围估算
现场无法实施流量测定的情况下,监测人员依据排污口现场情况进行大致估算,估算范围分为:小于10吨/天,10~100吨/天,10~500吨/天,500~1000吨/天,1000~3000吨/天,3000~10000吨/天,大于10000吨/天,并填报至辅助软件或表单中。
4入海排污口溯源技术要求
4.1目的
入海排污口溯源的目的是:
一是要对监测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溯源,查清污水的来源、污水性质、超标情况、超标原因等,厘清排污主体;
二是为后续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提供基础依据。
4.2排污口溯源范围
除支流排污口外,对排污口现场排查填报的附件三 中“15、污水疑似来源”、附件五 中“9、污水疑似来源”中勾选了“疑似来源”和“无法判断”的所有点源排污口开展溯源。溯源排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类:
(1)工业企业排污口;
(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3)养殖排污口;
(4)监测中水质超标的排污口;
(5)水色异常、异味、恶臭等异常入海排污口;
对明确无污水汇入的城市雨洪径流排口、河流、天然溪沟等其他排污口可不开展溯源。
4.3排污口溯源具体步骤
排污口溯源在全面排查、监测现有排污口的基础上,采用第一级资料溯源、第二级地方配合调查溯源、第三级溯源攻坚,并填报排污口溯源结果表,填报表单见附件八和附件九。
4.3.1资料溯源(第一级溯源)
根据排污口排查阶段收集整理的城镇给排水管网分布、原入海排污口核查结果、河流水系图、管网图、污染源分布图等资料,将能够通过资料确定污染来源的排污口,剔除出下一步溯源清单。
4.3.2调查溯源(第二级溯源)
对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中勾选“疑似来源”和“无法判断”的排污口,将需要溯源的排污口相关信息推送给溯源技术人员。溯源技术人员结合资料,走访当地环保管理人员、园区管委会、乡镇环保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现场调查核实排污口和污染源对应关系,并填写排污口现场溯源调查表。
4.3.3溯源攻坚(第三级溯源)
对无法通过资料溯源和地方调查溯源的排污口,采用探地雷达等方式对地埋式管道进行溯源,必要时要采取工程机械措施,开挖排查和确认排口。
5 入海排污口整治技术要求
以改善我省海域水质质量为核心,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照排污口水质评价结果,以水质超标排污口为重点,建立“一口一策”,通过“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分类推进入海排污口规范整治。
5.1取缔排污口
根据《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非法排污口:
(一)1990年8月1日,《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实施后,在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以及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规定不得排放污水的水域设置的排污口。
(二)1990年8月1日,《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实施后,设置的排污管道出水管口位置不在低潮线以下的排污口。
(三)2000年4月1日,《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后设置的排污口,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备案的排污口。
对于上述入海排污口,经整改无望、无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予以依法取缔。
5.2整治排污口
5.2.1判定依据
根据《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
(1)位于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的排污口。
(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实施(1990年8月1日)前,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或者在上述区域设立之前设置的排污口。
(3)已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排污口。
(4)设置在重要环境敏感区附近,且造成环境敏感区水质超标的排污口。
5.2.2整治要求
以设置不合理和不达标排放的排污口为重点,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实施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
(1)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无法满足所在海域海洋功能区的,应结合水动力条件,优化入海排污口选址,或者采取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2)城镇或开发区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各类工业企业废水排污口和各类生活废水排污口,原则上应采用截污纳管措施,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并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污水收集率,实现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具备纳纳管条件的,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达标排放的,应开展限期整改。
(3)对沿海海水水质氮、磷超标区域,实施沿海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和池塘式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进一步降低入海污染物总量。
(4)对排放以氮、磷为主要污染物的工况企业,应制定氮、磷污染防治、削减方案,并落实实施。
(5)农村各类排污口,应结合“乡村振兴”、“美丽福建”等专项行动,因地制宜选择不同处理方式。城镇周边的村庄,通过延伸管网纳入现有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较大、有条件的村庄可连片集中处理;其他村庄可采取几户合并或单户分散处理。
5.3排污口规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入海排污口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的入海排污口包括表1中的“工业企业排口(A)、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B)”中直接入海的排污口,及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入海排污口。
先行对“工业企业排口(A)、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B)”在排污口入海处“开口子、立牌子、树杆子”,实现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的目标。具体做法是:
(1)对于暗管和潜没式排污口,要在围墙外“开口子”。入海前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以便监督采样,未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的,要进行改造;
(2)所有入海排污口要“立牌子”,标志牌设置公布举报电话和微信等其他举报途径;
(3)重点规模以上入海排污口要“树杆子”,因地制宜安装在线计量和视频监控设施,强化对排污口排污情况的实时监管和信息共享。
5.4跟踪监督
在完成整治后,对入海排污口开展跟踪监测,确保污染防治措施取得成效,切实改善我省沿海海水水质环境。
6成果汇总
建立福建省入海排污口信息数据库,编制《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总结报告》,构建全省主要入海排污口环境地图。全省主要入海排污口“一张图”、“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汇入生态云平台,在云平台上进行整治效果调度。
6.1文本主要内容
以地市为单位汇编成册,主要内容包括:
(1)阐述本区域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的实施情况说明。
(2)排查概况、推送疑似排污口情况、新发现排污口情况、现场核查情况;核实属于排污口情况、非排口情况,攻坚排查情况。
(3)实验室采样、检测结果情况、达标情况、超标情况,排口超标原因分析。
(4)现场溯源情况。
(5)其它需要补充的说明。
(6)附件,按本《指南》附件三、四、五、六,分类别逐页汇集本期调查的入海排污口信息表。
6.2图件
采用A3图幅,以航拍图、遥感图为底图,以区县为单位,绘制入海排污口分布图,同时包含水系图、岸线图、沿海各类环境保护区分布图、近岸环境功能区划图、污水处理厂分布图、主要工业企业分布图等信息。
附件一 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表(用于资料收集)
所在行政区划* |
排污口信息 来源* |
排污口 名称* |
排污口 编号* |
设置 时间 |
排污口设置单位 |
排污口位置坐标* |
排入水体* |
||||||
市 |
区、县 |
乡镇、街道 |
设置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电话 |
经度 |
纬度 |
水体 名称 |
水功能目 标类别 |
||||
续附表1
排污口 类型* |
入海 方式* |
排放 方式* |
存在问题 |
河长信息* |
|||||
所在的保护区名称和位置* |
是否已审批和登记 |
所在功能区水质是否达标* |
是否符合入海排污口有关布局规划或意见要求 |
其它情况* |
姓名 |
联系方式 |
|||
填表说明:
1. 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填报表中所有内容,其余类型排污口仅填写表中带*号内容。
2. “排污口信息来源”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资料收集、无人机排查、人工徒步排查新增。
3. “排污口名称”:
① 有排污口标示牌的,排污口表示优先用牌名称命名,优先使用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确定的名称;
② 没有标示牌的,若能确定排污单位的,采用“排污单位”,如福州海峡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③ 没有标示牌的,且不能确定排污单位的,采用“典型标记物+方位距离+排污口识别特征”,以通过文字描述能顺利找到为宜,如“锦绣文华小区西侧围墙外水闸排污口、晓澳村村道路东端水渠排污口、晓澳村牌坊南100米鳗鱼场排污口、晓澳村进村桥头西北水渠”等。
④ 同一排污单位、同一典型建筑物附近和同一地名附近有多个排污口的,排污口名称中加入序号予以区分。如XX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口、XX公司雨水排放口、XX公司生产污水排放口,XX公司排污口-1号(按序号依次类推)。
4. “排污口编号”为已有的排污口编码;
5. “设置时间”填写年月日,统一填写6位数字,如2008.05。如排污口存在改扩建情况,应以改扩建完成时间为准。
6. “设置单位名称”填写排污口设置单位的法定全称,如入海排污口有多个设置单位的,应填写多个设置单位。
7. “排污口位置坐标”的经度、纬度是指采用带定位的手机或手持式GPS电位仪、在WGS-84坐标系下测定的排污口坐标,分别按照**°**'**〃的格式填报。
8. “排入水体名称”填写入海排污口所在的本级及以上河流、海湾。
9. “水功能目标类别”按照《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水质类别填写,未纳入水功能区划的则不填写。
10. “排污口类型”填写:见表1分类。
11. “入海方式”按照“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
12. “排放方式”按照“点源+排污口情况”或“面源+排污口情况”填写,点源排污口情况分为管道、涵闸、隧洞、堆砌、自然、隐蔽、其他,面源排污口情况分为居民、农田、养殖。如点源涵闸。
13. “存在问题”中“所在保护区名称和位置”填写排污口所在保护区的名称和所在保护区内的位置,如福州西区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洛阳江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其它情况”指是否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水域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规定条件等情况。
附件二 排污口污染物监测情况表(用于资料收集)
排污口 名称* |
排污口 编号* |
是否有在线或监督性监测* |
执行的排放标准* |
监测项目* |
在线监测 |
监督性监测 |
||||
主要监测项目 |
主要超标因子、超标时间及超标倍数 |
监测单位 |
监测频次 |
主要监测项目 |
主要超标因子、超标时间及超标倍数 |
|||||
续附件二
入海污水量 (万吨) |
pH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吨/年) |
|||||||||||||
COD |
氨氮 |
总磷 |
总氮 |
CODMn |
石油类 |
铜 |
锌 |
汞 |
镉 |
砷 |
铅 |
总铬 |
六价铬 |
||
填表说明:
1. 根据“是否有在线或监督性监测”的结果,填“否”的填写表中带*号内容,填“是”的所有内容均填写。
2. “排污口名称”参照附件1中填写。
3. “排污口编号”为已有的排污口编码。
4. “是否有监测”填根据是否开展“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情况,有开展填是,没有填否。
5. “执行的排放标准”应注明执行的排放标准名称和级别。
6. “入海污水量(万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吨)”根据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填写。
附件三 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用于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
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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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原国家海洋督察反馈的2678个排污口: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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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口名称 |
原国家海洋督察反馈的2678个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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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后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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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有排污口编码 |
排污许可证对该排污口的编号或二污普对于该排污口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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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污口登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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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详细地址 |
福建省 市 区(县) 乡(镇、街道) 村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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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位置坐标 |
经度: ° ′ ″;纬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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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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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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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入使用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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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服务对象 |
服务主要工矿、企业: 服务工业园区名称: 城镇污水处理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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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入海方式 |
直接入海: A直接入海河流、溪流等; B直接进入沿海潮间带、海水环境的排污口; C直接入海的沟、渠、管道、河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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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排放□: A先直接排入入海河流、溪流,再间接入海; B先直接排入入海的沟、渠、管道、河系等,再间接入海; C先直接排入沿海滩涂、湿地,再间接入海。 D其它间接入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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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排放方式 |
岸边排放: ; 离岸排放 ,离岸距离 m; 是否采用扩散器 ,扩散器类型 ;排污口处低潮深度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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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排污口形状特征 |
A管道;B涵洞;C水闸;D沟渠;D不规则水泥堆砌口;E其它(可填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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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排污口周边环境(多选) |
照片(周边特征建筑物或地形照片),不少于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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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聚集区;居民区;农村农田;港口码头;养殖;盐田、自然岸线;山地林区;公园;内河;其他(可填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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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污水疑似来源 (类型) |
A明确来源;B疑似来源(提醒溯源) C无法判断(提醒溯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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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来源的照片,不少于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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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排口(A) |
生产污水排口(A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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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净下水、雨水排口(A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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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水排放口(A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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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排放口(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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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放射性废水排口(A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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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B) |
工业污水排口(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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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污水排口(B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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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环评批复 |
批复时间: 年 月 日 ;批文号: ; 批复废水排放量: m3/d; 批复排放总量: COD t/a;氨氮 t/a ;总氮 t/a ;总磷 t/a ;其它特征污染物(可填加) t/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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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污染物特征 |
A含重金属、难降解污染物; B含第二类污染物; C含引起纳污水体物理性质发生变化的物质(如盐度、温度等) D含放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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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混合区面积 |
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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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纳污水体功能区划名称及水质目标 |
纳污水体名称: 功能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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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执行排放标准 |
A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一级A 一级B; B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 二级; C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标准值; D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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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排查期间排放情况 |
A有排水 B无排水 C死水 D淹没 E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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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流量估算及浓度值 |
照片(监测采样照片或不具备采样条件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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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采样条件:是□;否□ (填“否”,则无需开展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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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 t/d ; 流量分为手动填报具体数据或五级填报二种方式,五个级别是A:<10t/d、B:10-100 t/d、C:100-500 t/d、D:500-1000 t/d、E:1000-3000t/d、F:3000-10000t/d、G:大于10000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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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检测结果 |
各类污水(常规因子):pH 、化学需氧量(CODCr) mg/L、氨氮 mg/L、总磷(以P计) mg/L; 各类污水特征因子(可填加):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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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达标情况 |
达标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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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感官描述 |
感官描述:A颜色异常;B黑臭等气味异常;C油渍;D漂浮物或泡沫;异常描述(可填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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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排污口自动监控情况 |
A已安装:进一步填报安装①流量计②COD③氨氮④总氮⑤总磷酸⑥总铬⑦六价铬⑧; B在线检测数据联网情况:①工业园区②市环境部门③省环境部门 C未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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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备注(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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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拍照要求 |
拍照要求:至少四张,照片应能反映排污口的①排污口正面照、②水的来源向和③水流去向、④周边环境特征和典型建筑物以及依据现场情况需要拍照记录的信息等。单张照片小于1M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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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审核人 |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四 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用于水产养殖)
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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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原国家海洋督察反馈的2678个排污口: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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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口名称 |
原国家海洋督察反馈的2678个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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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后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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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详细地址 |
福建省 市 区(县) 乡(镇、街道) 村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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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置坐标 |
经度: ° ′ ″ ;纬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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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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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养殖模式 |
A围垦养殖 B池塘塘养殖 C高位池养殖 D育苗场 E工厂化养殖 F其他类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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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养殖水产品种类 |
A鱼 ;B虾;C蟹;D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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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纳污水体功能区划名称及水质目标 |
排入的海洋功能区类型: 农业围垦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基础设施区;港口区;航道区;锚地区;工业用海区;城镇用海区;固体矿产区;盐田区;可再生能源区;风景旅游区;文体休闲娱乐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军事区;其它特殊利用区;保留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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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污功能区要求的水质类别: A不劣于第一类;B不劣于第二类;不劣于第三类;不劣于第四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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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要投放饵料、渔药使用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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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换水量 |
换水频次: 每次换水量: (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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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污水形状描述(多选) |
A刺鼻气味; B臭味;C黑褐色;D灰绿色;E黄色;F带泡沫;G其它(可填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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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入海方式 |
直接入海: A直接入海河流、溪流等; B直接进入沿海潮间带、海水环境的排污口; C直接入海的沟、渠、管道、河系等 |
|
间接排放: A先直接排入入海河流、溪流,再间接入海; B先直接排入入海的沟、渠、管道、河系等,再间接入海; C先直接排入沿海滩涂、湿地,再间接入海。 D其它间接入海。 |
||
12、排污口形状特征 |
A管道;B涵洞;C水闸;D沟渠;D不规则水泥堆砌口;E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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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排污口周边环境(多选) |
照片(周边特征建筑物或地形照片),不少于1张。 |
|
工业聚集区;居民区;农村农田;港口码头;养殖;盐田、自然岸线;山地林区;公园;内河;其他(可填加) 。 |
||
14、流量估算及浓度值 |
照片(监测采样照片或不具备采样条件照片) |
|
是否具备采样条件:是□;否□ (填“否”,则无需开展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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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 t/d ; 流量分为手动填报具体数据或五级填报二种方式,五个级别是A:<10t/d、B:10-100 t/d、C:100-500 t/d、D:500-1000 t/d、E:1000-3000t/d、F:3000-10000t/d、G:大于10000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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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检测结果 |
①淡水水产养殖检测结果:pH 、高锰酸盐指数 mg/L、总氮 mg/L、总磷 mg/L;各类污水特征因子(可填加): mg/L ②海水水产养殖检测结果:pH 、化学需氧量(COD) mg/L、锌 mg/L、铜 mg/L、无机氮 mg/L、活性磷酸盐(以P计) mg/L;各类污水特征因子(可填加):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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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感官描述 |
感官描述:A颜色异常;B黑臭等气味异常;C油渍;D漂浮物或泡沫;异常描述(可填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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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备注(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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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拍照要求 |
拍照要求:至少四张,照片应能反映排污口的①排污口正面照、②水的来源向和③水流去向、④周边环境特征和典型建筑物以及依据现场情况需要拍照记录的信息等。单张照片小于1M为宜。 |
|
填表人 |
审核人 |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五 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通用版本)
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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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原国家海洋督察反馈的2678个排污口: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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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口名称 |
原国家海洋督察反馈的2678个排污口: |
|
排污口规范化后名称: |
||
2、详细地址 |
福建省 市 区(县) 乡(镇、街道) 村 路 。 |
|
3.、坐标 |
经度: ° ′ ″ ;纬度: ° ′ ″。 |
|
4、入海方式 |
直接入海: A直接入海河流、溪流等; B直接进入沿海潮间带、海水环境的排污口; C直接入海的沟、渠、管道、河系等 |
|
间接排放: A先直接排入入海河流、溪流,再间接入海; B先直接排入入海的沟、渠、管道、河系等,再间接入海; C先直接排入沿海滩涂、湿地,再间接入海。 D其它间接入海。 |
||
5、排污口形状特征 |
A管道;B涵洞;C水闸;D沟渠;D不规则水泥堆砌口;E其它(可填加) |
|
6、排污口周边环境(多选) |
照片(周边特征建筑物或地形照片),不少于1张。 |
|
工业聚集区;居民区;农村农田;港口码头;养殖;盐田、自然岸线;山地林区;公园;内河;其他(可填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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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污水疑似来源 (类型) |
A明确来源;B疑似来源(提醒溯源) C无法判断(提醒溯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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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不少于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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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乡镇、农村排口(C) |
畜禽养殖排污口(C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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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排水口(C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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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排口(C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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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未经处理生活污水集中排口(C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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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混合污水排口(C6) |
||
雨洪径流排口(D) |
雨洪径流排口(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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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河流(E) |
直接入海排口(E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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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闸、泵站、坝等排口(E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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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溪流、沟渠(F) |
沿海溪流、河网排水沟等(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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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人工沟渠(不含专用排污沟渠)(F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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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排口(G) |
施工期临时排水口(G1) |
|
盐田排口(G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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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G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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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流量估算及浓度值 |
照片(监测采样照片或不具备采样条件照片) |
|
是否具备采样条件:是□;否□ (填“否”,则无需开展检测) |
||
流量: t/d ; 流量分为手动填报具体数据或五级填报二种方式,五个级别是A:<10t/d、B:10-100 t/d、C:100-500 t/d、D:500-1000 t/d、E:1000-3000t/d、F:3000-10000t/d、G:大于10000t/d。 |
||
9、检测结果 |
①执行地表水标准检测结果:盐度、pH 、高锰酸盐指数(CODMn) mg/L、氨氮 mg/L、总氮 mg/L、总磷 mg/L;各类污水特征因子(可填加): mg/L; ②执行海水标准检测结果:盐度、pH、化学需氧量(COD) mg/L、无机氮 mg/L、活性磷酸盐 mg/L;各类污水特征因子(可填加): mg/L; ③各类污水(常规因子)检测结果:pH 、化学需氧量(CODCr) mg/L、氨氮 mg/L、总磷(以P计) mg/L;各类污水特征因子(可填加): mg/L。 |
|
10、感官描述 |
感官描述:A颜色异常;B黑臭等气味异常;C油渍;D漂浮物或泡沫;异常描述(可填加): |
|
11、备注(选填) |
||
12、拍照要求 |
拍照要求:至少四张,照片应能反映排污口的①排污口正面照、②水的来源向和③水流去向、④周边环境特征和典型建筑物以及依据现场情况需要拍照记录的信息等。单张照片小于1M为宜。 |
|
填表人 |
审核人 |
日期: 年 月 日 |
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 |
||
1、排污口名称 |
||
2、详细地址 |
福建省 市 区(县) 乡(镇、街道) 村 路。 |
|
3、位置坐标 |
经度: ° ′ ″ ;纬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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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排污口判定依据 |
情况描述(判定为非排口的理由): 。 照片: |
|
5、备注(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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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拍照要求 |
拍照要求:至少四张,照片应能反映排污口的①排污口正面照、②水的来源向和③水流去向、④周边环境特征和典型建筑物以及依据现场情况需要拍照记录的信息等。单张照片小于1M为宜。 视频要求:视频应能反映疑似排污口所在地、周边环境,视频时间不小于15秒。 |
|
填表人 |
审核人 |
日期: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 除标注“(选填)”的内容以外,其余均为必填。
2. “排污口名称”:
⑤ 有排污口标示牌的,排污口表示优先用牌名称命名,优先使用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确定的名称;
⑥ 没有标示牌的,若能确定排污单位的,采用“排污单位”,如福州海峡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⑦ 没有标示牌的,且不能确定排污单位的,采用“典型标记物+方位距离+排污口识别特征”,以通过文字描述能顺利找到为宜,如“锦绣文华小区西侧围墙外水闸排污口、晓澳村村道路东端水渠排污口、晓澳村牌坊南100米鳗鱼场排污口、晓澳村进村桥头西北水渠”等。
⑧ 同一排污单位、同一典型建筑物附近和同一地名附近有多个排污口的,排污口名称中加入序号予以区分。如XX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口、XX公司雨水排放口、XX公司生产污水排放口,XX公司排污口-1号(按序号依次类推)。
3. “排污口编码”为已有的排污口编码。
4. “排污口登记单位”,除河流、雨洪、面源外,均应填报排放污水的主体单位。
5. “详细地址”,原则上填写至排污口所在行政村。若排污口附近位于围填海区、工业园区等现场无法确认行政村的,填写园区名或者企业、建筑的位置及其他具有辅助参考意义的建筑、桥梁名称等信息作为参考。
6. “位置坐标”的经度、纬度是指采用手持式GPS电位仪、手机自带定位功能在WGS-84坐标系下测定的排污口坐标,分别按照**°**'**〃的格式填报。“度”和“分”保留整数,“秒”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例如“118°09′21.05″E,39°10′30.22″N”。
7.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电话”是排污口登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8. “投入使用时间”是指排污口建成投运时间。
9. “服务对象”是指入海排污口服务的对象,如服务接纳工矿企业时间。
10. “入海方式”先选择“直接入海”或“间接入海”,再勾选下级菜单。
11. “排污方式”中离岸排放的,应进一步填报离岸距离,采用扩散器应进一步填报扩散器类型和排污口处低潮深度。
12. “排污口周边环境”根据排污口周边环境多选,并提供一张以上周边特征建筑物或地形照片。
13. “污水疑似来源”先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明确来源、疑似来源和无法判断,选择明确来源或疑似来源的提供一张以上污水来源照片。明确来源为通过现场观察可以看到排污管道来源或污水来源;疑似来源为无法明确观察到污管道来源或污水来源,根据污水性状和周边污染源分布判断疑似来源;若现场没有足够支撑判断污水来源的可选择无法判断。
14. “排查期间排放情况”,在排污口有流水现状下,勾选“有排水”;无水流、无存水、干枯等现状下,勾选“无排水”;有水但为死水的情况下,勾选“死水”;排污口位于水面下,无法观察排水特征的,勾选“淹没”。
15. “是否具备检测条件及流量估算”先选择是否具备采样条件,对具备采样条件的进行采样监测并拍摄采样照片,据此开展采样检测,并填写检测结果。若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拍照存档。流量监测中采用“容积法”或和“浮标法”的仅需填写监测的流量值;采用“情景分析法”估算流量的,需先勾选量范围,后填写初步估算流量值。
16. “感官描述”应结合颜色、气味、漂浮物等进行判定,可进一步填加文字进行描述。
17. “备注”指现场出现表格中未列出的其他问题或重要信息,都需要在本栏中补充填写。判定为“非排口”的,应详细列出判定理由。
18. “审核人”为承担审核职责的排查人员。
附件七 入海排污口实验室检测表
入海排污口实验室检测表 |
|
采样时间: 年 月 日 实验室分析时间: 年 月 日 |
|
排污口编号: |
|
1、排污口名称 |
|
2、详细地址 |
福建省 市 区(县) 乡(镇、街道) 村 。 |
3、位置坐标 |
经度: ° ′ ″ ;纬度: ° ′ ″。 |
4、采样照片 |
监测采样照片 |
5、实验室 检测结果 |
执行地表水标准检测结果(必测):盐度、pH、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总氮、总磷; 执行海水标准检测结果(必测):盐度、pH、化学需氧量(COD)、无机氮、活性磷酸盐; 执行各类污水常规因子(必测):pH、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以P计): 行业所属特征污染物(可填加): |
6、达标情况 |
A达标 B超标 ,超标因子: ,超标原因: |
填表人 |
审核人 |
填表说明:
1. “详细地址”、“位置坐标”、“排污口名称”和“检测”均由现场排查组提供。
2. “实验室检测结果”分别填写需要开展检测的指标的实验室检测值。
3. “填表人”有实验操作人员填写,“审核人”由实验负责人签名。
附件八 入海排污口溯源调查表
入海排污口溯源调查表 |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
|
排污口编号: |
|
1、排污口名称 |
|
2、详细地址 |
省 市 区(县) 乡(镇、街道) 村 。 |
3、位置坐标 |
经度: ° ′ ″ ;纬度: ° ′ ″。 |
4、排水特征 |
照片,不少于1张。 |
5、排污口周边环境 |
照片,不少于1张。 |
6、污水疑似来源 |
照片 |
7、排污口是否对应疑是排污企业或商户 |
是□ 否□ |
8、企业或商户名称、联系人 |
企业或商户名称 联系人: 电话: . |
9、实际污染来源照片 |
污染来源照片,不少于1张。 |
10、不具备溯源条件说明 |
无法开展溯源的照片证明。 |
地埋式管道□;其他 |
|
填表人 |
审核人 |
填表说明:
1. 表中1-6的“排污口编码”、“详细地址”、“位置坐标”、“排污口名称”、“排水特征”、“排污口周边环境”、“污水疑似来源”均由现场排查提供。
2. “排污口是否对应疑是排污企业或商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不论选择“是”或“否”,都需要填写“8、企业或商户名称、联系人”,若选择“是”则不需要填写“9、实际污染来源照片”;若选择“否”,则需要开展调查,明确排污来源,并在填写“9、实际污染来源照片”中的内容。
3. “不具备溯源条件说明”,若排污口对应的污染源无法通过走访周边居民和现场沿排污路径肉眼排查确定污染源,比如排污口对应的管道是地埋式的等情况,可以申请不开展溯源,并提供照片证明。若是地埋式管道则勾选,不是则填写其他不能开展的溯源的理由。
附件九 排污口溯源结果汇总表
所在行政区划 |
排污口 信息 |
污染源1 |
污染源2 |
|||||||||||||||
市 |
区、县 |
乡镇、街道 |
村 |
名称 |
编号 |
类型 |
名称 |
pH |
污水量 (m3/s) |
污染物年均(mg/L) |
名称 |
pH |
污水量 (m3/s) |
污染物年均(mg/L) |
||||
COD |
氨氮 |
总磷 |
COD |
氨氮 |
总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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