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3-08-01 11:14

  闽环保法〔2023〕11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常态化高标准推进我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坚持执法与监管相结合,牢固树立“随机之外无检查”“清单之外无事项”的执法监管理念,在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监管中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机制,促进污染治理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以更高水平环境执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动态调整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事项清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本年度全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通用事项清单、跨部门联合抽查通用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指引(附件1、2、3)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职能整合、部门“三定”方案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本级“两单一指引一计划”,将所有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确保随机抽查无漏项。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水、海洋、大气、土壤、固体、辐射、环评与排污许可、监测、执法、应急等相关业务机构应根据本级“两单一指引一计划”,在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中应采取随机检查方式;对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不宜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应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针对性重点性检查。

  (二)规范管理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构建完善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划分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按照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在线监控类型等要素,强化检查对象分类标识和差异化管理。组织定期审核检查对象存续变动、停工停产等状况,动态增减名录库中检查对象,确保检查对象“应纳尽纳”。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执法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坚持“全员执法监管”原则,将从事行政执法、污染防治、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环境监测等岗位工作且具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纳入检查人员名录库。同时,可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化监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等组成的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凡是参加随机执法检查人员,必须从库中随机抽取匹配检查对象,做到“人从库出”“有出必抽”。

  (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根据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信访投诉等情况,合理分类确定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100%、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对于一些生态环境质量不升反降、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可以在特定时段、特定行业、特定区域调整提高抽查比例与检查频次。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部门联合抽查对象重合的,应将任务合并处理,实现“综合查一次”,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月、按季度量化随机检查和跨部门抽查任务进度,每月原则上不少于完成每季度任务量的35%,每季度原则上不少于完成年度任务量的25%,杜绝在年终岁末搞“检查突击”“任务攻坚”。

  (四)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和帮扶监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前,要主动向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在现场检查时,要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执法流程,依法开展调查勘验、询问记录、采样监测、证据固定及实施强制措施等,通过移动执法平台及时上传现场检查情况。在现场检查后,对确有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依法保护检查对象隐私和安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手段,加强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环境信用评价、污染责任保险等相挂钩,帮扶企业及时改正环境问题和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指导做好环保失信修复和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实现生态环境效益与企业合法权益相统一。

  (五)加大检查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主动对外公开检查时间、内容、结果等情况,确保结果公开零死角。如有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不适合向社会公开检查相关信息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可不予公开。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生态云移动执法平台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省域一体化执法平台对接的契机,加强不同系统平台上监管检查事项的关联匹配,提高执法监管数据填报实效性和推送有效性,强化涉企多元监管信息归集整合,实现本部门“互联网+监管”事项数据覆盖率达100%。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汲取以往“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的经验教训,完善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强化所属执法机构、监测站和要素监管处(科)室间信息共享、协同检查和案情磋商等,严格入库检查对象审查管理,加强执法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实战锤炼,确保“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强信息报送。实行“每月一信息、每季度一统计、年度一总结”机制,各地应在每月底前至少报送1篇“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信息,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统计填报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附件4),在今年12月底前报送本地“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总结,提炼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三)强化监督考评。省厅将“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环境执法稽查和执法履职评价等重点内容,对全省各地健全完善随机事项清单、规范管理检查对象库、执法监管人员参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及后续监管情况等进行重点抽查检查,不定期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不力、严重滞后的将予以约谈督办。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 陈捷(0591-88367008)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林童(0591-88367359)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2023年度随机抽查通用事项清单

  2.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2023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通用事项清单

  3.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2023年度随机抽查通用工作指引

  4.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2023年度第××季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情况表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