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9-02-15 13:23

                                      

闽环发〔2018〕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27日

 

福建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强化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突出重点区域,动员各方力量,强化各项举措,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坚持高质量发展实现赶超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源头减量。坚持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并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从源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问题导向、系统施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靶向,坚持优先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环境问题,统筹实施污染防治、循环利用和脱贫攻坚。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在严格落实国家提出的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依据实际科学确定本地区整治目标任务,不搞“简单化”“一刀切”。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地方主体责任,明确省统筹、市负总责、县乡落实。强化监督考核,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主要目标

通过三年攻坚,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加强,农民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到2020年,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四提升”,即提升小流域水环境质量、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参与度。

二、主要任务

(四)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1.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县级及以上政府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划定保护区和保护范围。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万人或日供水1千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水源编码和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市、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落实;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供水人口在1万人或日供水1千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供水人口在1人或日供水1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垃圾污水、畜禽养殖、农药化肥等污染源进行排查。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4.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落实《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干湿分离,加快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开展垃圾常态化治理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禁止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堆弃。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省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落实《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重点整治“好水”和“差水”周边的3323个村庄。加快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筛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和设施设备。以县为单位,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2019年底前,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到2020年底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7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建立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开展经常性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对新建污染治理设施,要同步安排运行维护资金。(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力解决畜禽养殖业污染

7.推进畜禽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提升生猪养殖标准化升级改造水平,全省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2000万头以内。整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支持有机肥、农家肥和沼液沼渣还田利用,推广节水节料、干清粪、微生物发酵和零排放等实用技术。2019年底前,大型规模养殖场实现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全配套,到2020年底前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8%以上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8.加强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将规模以上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依法依规落实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场(小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将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在新罗、南靖等8个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县开展网格化巡查,严防生猪养殖污染问题反弹回潮,坚决遏制生猪违法养殖和污染环境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9.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实施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渔船“双控”和休禁渔制度,科学编制水产养殖规划,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密度,2020年底前完成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清退工作。加快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节水减排和绿色化生产,严控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鼓励和推动深海养殖、海洋牧场建设,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必须实行水环境监测。推动生态净化池、人工湿地等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2019年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后排放。(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参与)

(七)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10.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全程绿色防控。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积极发展绿肥种植,推广商品有机肥,加快推进农业“三品一标”建设。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2016年减少10%以上,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1.加强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落实属地管理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加强夏收和秋收阶段的监管严防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污染天气。积极推广秸秆还田,鼓励将秸秆作为发展食用菌、栽培基质、饲料、沼气和编制品等产品的原料。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落实地膜国家新标准,依法强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加厚地膜。试点“谁生产、谁回收”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生产企业统一供、统一回收。到2020年,实现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理体系,落实使用者妥善收集、生产者和经营者回收处理责任。到2020年,实现水稻、蔬菜、水果和茶叶主产区的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全覆盖。(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供销社、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推进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创建。加强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有效减少农田退水对水体的污染利用“旅游+”“生态+”等模式,推进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省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牵头,省文旅厅、海洋渔业局参与)

14.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行用途管控,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参与)

15.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进行排查整治,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要及时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八)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6.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现存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在闽江、九龙江等主要流域及重要湖泊、河口和海湾等生态保护红线敏感区域,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和违法占用,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运用省生态云平台、环保网格化等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取缔农村地区“散乱污”企业,狠抓铁路沿线环境整治,杜绝可视范围内“冒黑烟”和污水垃圾等问题。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0吨/日及以上)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的水质监测。纳入中央转移支付范畴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落实乡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具体承担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持续开展小流域整治。开展小流域综合整治,落实“四有”的河流管护机制,开展生态河岸建设。建立小水电站报废和退出机制,严格控制水电项目建设杜绝河道乱占、乱采、乱养、乱堆、乱建等问题。到2020年,全省小流域Ⅲ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9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工信厅、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协作机制。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对本地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明确责任部门,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省生态环境厅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住建厅、海洋渔业局等履行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责任,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十)编制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摸清底数、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2019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市级实施方案,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备核。重点对不达标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提出改善目标、整治任务、重点项目和完成时限。各地要充分运用省生态云平台,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情况的调度推进等工作。

(十一)完善经济政策。建立市县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统筹整合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资金投入,并向贫困落后地区适当倾斜。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出台有机肥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的电价、用地和补贴等扶持政策。

(十二)强化监督考核。相关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任务及要求纳入各地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环保“三合一”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

(十三)加强村民自治。发挥村委会和村民主体作用,建立农民参与和激励机制。广泛开展污染治理宣传和教育,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探索建立可利用垃圾、废弃农膜回收等奖励制度,形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抄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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