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生态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9-01-01 14:54

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生态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生态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122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生态综合治理攻坚战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九龙江是我省的第二大河流,其汇入的厦门湾是我省重点海湾之一。开展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对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施我省海洋强省战略、推动现代海洋产业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8〕12号)关于打好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综合治理攻坚战的精神,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各项决策部署,以改善九龙江口和厦门湾水环境质量为靶向,坚持“污染控制、生态保护、风险防范”协同推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九龙江口和厦门湾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打造碧海绿岸、金沙银滩的美丽海湾景色,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空间,实现九龙江区域及厦门湾生态环境的“高颜值”,促进区域发展的“高素质”。

(二)基本原则

——质量靶向,保护优先。落实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以及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以改善厦门湾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靶向,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以近岸海域水质的改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

——海陆兼顾,河海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实行流域-海域一体化管理,统筹流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

——综合防治,精准施策。针对区域特点,合理设计防治方案,做到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污染源排放控制水平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差异要求,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厦门、漳州、龙岩等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治理现状、污染密集型行业比重等因素,因地制宜,体现差异化要求。

(三)工作目标。九龙江河口和厦门湾水环境污染得到全面有效控制,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受损的重要生态系统基本得到恢复和重建,基本实现九龙江河口和厦门湾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到2020年,九龙江北溪、西溪等河流入海口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九龙江南溪入海监测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IV 类水质标准。厦门东西溪河流入海监测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入海河流水质相比2017年明显改善,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厦门湾海域水质达到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65.2%以上,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18.1%。

二、主要任务

(四)推动区域绿色发展

1.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以环境容量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从资源环境承载力出发,统筹协调好九龙江口和厦门湾区域建设与产业发展、空间规划的关系。不断完善九龙江流域产业规划、厦门港总体规划,优化生态空间、生活空间、生产空间。严格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从九龙江流域全局出发,在区域协调和区域互动的基础上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与生态保护修复一盘棋的格局。(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水利厅等参与)

2.严格项目准入。九龙江流域和厦门湾生态保护要落实“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绿色发展。九龙江北溪江东北引桥闸以上、西溪桥闸以上流域范围禁止新、扩建造纸、制革、电镀、漂染行业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重金属国、省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增加相应重金属排放量的项目,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和产业退出制度,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保障和维护九龙江流域和厦门湾海域生态安全的底线,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性保护。(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参与)

3.实施流域水环境单元精细管控。依据主体功能区划和行政区划,划定九龙江流域和厦门湾海域水环境控制单元,在控制单元中实施环境准入、排污许可、控源减排、水资源配置等管控措施。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水质较差、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控制单元所在地县级政府,应编制限期达标或改善方案,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后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住建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五)强化陆源污染治理

4.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对沿海县区陆地和海岛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口进行全面溯源排查,查清所有直排海污染源,包括直接向海域排污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逐一登记,建立“一口一册”清单。加快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已实施排污许可的行业和范围,实行依法持证排污。2020年7月起,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满足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对于不达标的直排海污染源,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期关闭等措施。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督促含有氮磷污染排放的工业园区、日排放2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存栏5000头及以上且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氮磷排放的重点企业等将总氮、总磷作为日常监管指标,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住建厅、海洋渔业局、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工信厅、河长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入海河流污染治理。全面落实河长制和湖长制,进一步完善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管理、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督察、“一河一档”和“一河一策”等制度,强化各级河湖长管水治水的“施工队长”职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督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紧盯入海河流水质变化,重点整治非法侵占河道、非法采砂、污水直接入河、沿河倾倒垃圾等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堵疏结合,抓好源头治理。将水质较差的单独入海河流作为整治重点,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识别主要环境问题,提出源头减排工程措施,实现“一河一策”精准治污。对已整治到位、水质良好的入海河流,要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流域管护,确保水质保持稳定。(省河长办、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工矿污染源治理。依法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断提升工矿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高厦门湾及九龙江沿岸工业企业污(废)水处理能力和水循环利用率,保证污(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有效性和稳定性,严控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全面排查清理九龙江沿线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从重惩处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屡查屡犯整改无望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深化九龙江流域矿业污染专项整治,九龙江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区内已设采矿权由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家及省相关政策逐步引导退出,限期关闭。新罗区、漳平市要开展铁、锰矿业污染专项整治,推进已关闭铁锰矿区的生态治理与修复,减少对九龙江及厦门湾的污染。(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城乡污水收集处理。制定完善乡镇、县城、城市建成区的污水管网规划和工程建设计划,大力推进完善污水管网工程,力争2018年底前乡镇实现污水有效处理,2019年底前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建成区基本完善污水管网,2020年底前县(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完善污水管网。对照污水处理需求以及排放要求,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水平,厦门市、漳州市应确保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并提高氮磷去除能力。(省住建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发改委、财政厅参与)

8.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新罗区、漳平市、南靖县、平和县等重点区域要加大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力度,进一步压减生猪养殖总量,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到达到9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装备配备率达到95%以上。重点监控评估平和、南靖等区域农产品种植区环境风险,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有机肥,实施精准施肥技术,推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减量化。到2020年,厦门、漳州、龙岩等地化肥、农药使用量比2016年减少1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深入实施《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方案》,重点开展厦门、漳州、龙岩三地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等流域污染源以及船舶、码头、网箱养殖等海域污染源综合整治,强化九龙江流域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以及厦门湾海域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等污染因子控制,到2020年,厦门市和漳州龙海市的直排海重点污染源,COD、氨氮、总磷在2016年排污总量的基础上,每年分别削减3%、2%和1.2%。(省生态环境厅、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水利厅、福建海事局等参与)

(六)加强海域污染治理

10.海水养殖污染治理。厦门市、漳州市要对海上养殖区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疏堵结合,实现海上养殖有序发展和长效管理。按照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生态红线区的管控要求,规范和清理滩涂与近海海水养殖。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和布局景观化,鼓励和推动深海养殖、海洋牧场建设,推广可回收再利用的环保塑胶渔排或深水大网箱、环保塑胶浮球等技术。强化海水养殖排放尾水治理,鼓励建设生态净化池、人工湿地等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2019年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后排放,并在养殖集中区近岸海域增设水质监测点,开展常态化监测。(省海洋渔业局牵头)

11.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统筹海域环境卫生与陆域环境卫生工作,陆域垃圾基本实现不入河、不出界、不下海,海上船舶、水上作业、滨海旅游、渔港水域与水产养殖区生产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做到集中收集,岸上处置。沿海市县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海漂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开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综合治理;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建立户分类、村(或用海单位)收集、镇中转、县处置的日常清理运行机制。落实属地负责机制,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实行考核考评机制,实现源头治理海漂垃圾污染的目标。(省住建厅、海洋渔业局、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船舶污染治理。强化船舶登记管理,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船舶水上拆解,禁止冲滩拆解。落实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并加强各环节衔接,充分有效处置船舶污染物,最大限度减少污水排放量,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加强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强化捕捞渔船双控管理。(福建海事局、交通运输厅、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港口设施污染防治。编制实施厦门湾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到2020年具备污染物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推进厦门港岸电工程建设,全省沿海新建大中型泊位须同步建设岸电设施,已有远洋集装箱船舶泊位应逐步开展岸电设施改造,引导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减少燃油使用。开展渔港摸底排查工作,加强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渔业垃圾等清理和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严格海洋保护区管理。加强各类各级海洋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及保护区主管部门建立或完善现有海洋保护区相应的管理机构,完善保护区可持续的财政支持渠道。加强保护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保护区管护设施、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提高保护区的管护能力。严格海洋保护区调整管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防止开发建设活动对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省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厅参与)

15.严格海洋执法监管。认真开展海域岸线、海岛巡查和海洋工程监管工作,注重高科技设备的运用,构建海陆空立体化巡查、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海洋行政违法行为。继续组织开展“蓝剑”“海盾”“碧海”“无居民海岛”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围填海行为、违法违规开发无居民海岛行为和违法采砂用海行为。(省海洋渔业局牵头)

16.严格管控围填海。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管控要求,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在九龙江口和厦门湾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围填海存量资源,优先支持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和海洋特色产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要坚决责成用海主体限期予以拆除并进行生态修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七)着力生态保护修复

17.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贯彻落实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加强漳州市九龙江北溪江东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以氮磷控制为主,强化控源减排,对入湖库河流进行综合整治;开展湖库流域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并维持水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境完整性和多样性。(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海岸带生态保护。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2016-2020年)》,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实行海岸线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制度,严格限制改变海岸自然属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加强岸线修复,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要求。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每年开展一次自然岸线保有率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省自然资源厅、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湾口生态整治修复。加强九龙江口湿地保护和修复,积极推进岸线整治、垃圾清理、违规洗砂和互花米草治理、红树林种植,逐步恢复滨海湿地,修复近岸受损海域。(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20.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继续组织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优化海洋捕捞作业结构。开展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与防范工作,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厦门海洋珍稀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中华白海豚、文昌鱼、鹭鸟、红树林等珍稀野生动植物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省海洋渔业局牵头)

(八)严格环境风险防范

21.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加强沿海环境风险较大的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加强沿海工业开发区和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石油开采及储运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在厦门、漳州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对近岸海域环境影响的应急方案,建立区域突发环境事故联防联动机制,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22.海上溢油风险防范。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露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加强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露对事故发生区及毗邻海域影响的环境监测。厦门市、漳州市应加强应急处置设施配套,不断提高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应急管理厅、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加强厦门湾海岸带环境、海水上溯、土壤盐渍化及海洋灾害监测预报。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等区域,完善海洋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开展海洋水产品贝毒抽样检测与养殖海域溯源工作,严控相关问题水产品流入市场及扩散。省海洋渔业局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定期组织对厦门湾海岸带范围内的海洋环境、海洋生态进行监测、调查与评价,并按照规定发布相关公报或者专项通报,开展围海填海现场巡查,及时掌握各级围海填海项目情况。厦门和漳州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海岸带执法联合联动机制,加强监视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在线自动监测能力,对海岸带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污染物排放、沙滩使用、土地利用、湿地、船舶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省海洋渔业局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厦门、漳州、龙岩市是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生态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生态综合治理攻坚战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实施方案的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相关县、区、部门,明确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摸清底数,对九龙江口厦门湾污染实施长效治理,确保2020年底前取得实效,为九龙江口厦门湾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奠定基础。厦门、漳州、龙岩市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每半年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相关工作进展,由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攻坚战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十)强化考核问责

结合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各项年度任务考评,将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生态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确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将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环保“三合一”督察(即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通报问题督察)中,对未通过考核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限批等方式,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水质下降明显或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照《党政领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十一)强化陆海联动

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实施流域、海域水质目标考核制度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控制制度,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建立“流域—河口—海湾”污染防治的联防联动机制。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协调联动,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地方和省直有关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各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加强对地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推动共性问题的整治落实,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落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建立定期督查工作机制,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导,形成陆河海联动、各部门联防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九龙江口和和厦门湾海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十二)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按照陆海统筹、统一布局、服务攻坚的原则,加快建立与攻坚战相匹配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专用监测船舶、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厦门湾网格化监测和动态监视监测,加强对危化品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2019年,启动厦门湾海洋生态环境本底调查和海洋污染基线调查,为动态调整优化攻坚战略、客观评价攻坚成效提供基础信息,为长远治本打下坚实基础。(省生态环境厅、海洋渔业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参与)

(十三)发挥市场作用

厦门、漳州、龙岩市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进市场化运营,逐步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强化流域生态补偿,支持流域上下游地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并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等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力度。探索将总氮、总磷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省财政厅、发改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海洋渔业局参与)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

强化“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福建省滨海湿地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批已建海洋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平台的作用,为提高厦门湾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技术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提供支持。开展厦门湾近岸海洋环境监测与保护技术研究,重点研究厦门湾海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流域入海口污染物等监测技术和海洋赤潮监测与预警技术;探索研究海域及流域氮磷污染的响应关系;开展河口及海湾湿地保护与生态恢复技术研究,为提升厦门湾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提供科技支撑。(省科技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十五)倡导全民共治

加强厦门湾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建立健全厦门湾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公众、社会组织等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按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构建全民参与的格局。健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对取得较好治理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营造崇尚海洋生态文明、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创新的社会氛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12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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