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复)查机构:
根据我省碳排放管理工作安排,2023年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复)查工作由9家第三方核(复)查机构承担(以下简称“机构”,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近期,9家机构将赴现场开展核(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做好相关工作对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并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各重点排放单位。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要全力配合机构开展核(复)查工作,提前准备好碳排放数据相关材料,并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三、各机构要抓紧开展核查(复)核工作,严守保密纪律,严格按照核查指南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出具报告。所有核查报告应于6月30日前提交,其中电力行业企业的核查报告应于5月31日前提交;所有复查报告应于7月31日前提交,其中电力行业企业的复查报告应于6月20日前提交。
四、本次碳排放核(复)查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机构不得向重点排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若发现核(复)查人员在核查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人:苏汝波、肖盛
电 话:0591-88367063、88360281
附件:核(复)查机构任务分配表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核(复)查机构任务分配表
合同包1:复查企业52家
核查机构: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何丽雄
电话:178****5062
复查企业52家,根据核查情况确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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