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动手指为福建的小伙伴投票~福建典型案例入选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候选案例,公众投票通道已开启~
来源:福建生态环境 时间:2019-11-28 09:2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吉林等7省市开展试点基础上,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做出全面部署。这项改革授权省级政府、市地级政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强化违法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后果严惩的制度内涵。目前各地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已办理案件600多件,办结200多件,形成了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件。 

  为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展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工作成效,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 

  经过专家对各地选送的典型案例进行初步评审,选出20个优秀候选案例,现予以公布,并同步开启投票通道,请公众投票选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投票截止时间为11月29日00:00时。 

  

  泉州晋江市查办的案例  

  

  “福建某鞋模咬花加工点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入围本次优秀候选案例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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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十 一 :福建晋江市陈埭镇鞋模咬花加工点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5日,环保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晋江市陈埭镇一家鞋模咬花加工点生产废水直排到厂区外空地,经鉴定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6.925万元。2018年3月,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开始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同意专家评审会意见,即该污染场地污染物铜低于风险筛选值,无需修复,但鉴于其对土壤环境造成不利改变,赔偿义务人应进行货币赔偿。随后,赔偿义务人于2018年9月28日缴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6.925万元,案件结案。 

  

  案件亮点: 

  

  一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应先行。为了解决本案赔偿款的执收问题,先出台《晋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确保工作有依据。二是对于污染地块是否要修复,要根据其污染程度及地块日后规划用途确定。对于污染程度较低、不必修复的案件,应让赔偿义务人支付赔偿金,将赔偿金用于当地其他生态环境修复项目,以免因无谓的修复浪费资金。三是及时开展评估有利于与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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