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怎么用?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9-12-31 10:30
增加三类补助类型,将危险废物循环利用治理项目、企业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所发生的排污权购买成本以及因排污权储备不足需向市场购买的重点项目纳入补助范围;提高部分项目补助金额上限标准,缓解企业污染治理压力……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近日,新修订的《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印发,这将切实发挥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此次修订通过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等,有效促进全市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我市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变化1】
增加三类补助项目类型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配套建设循环利用处置设施后,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超过30%以上的,可申请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措施,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而《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明确提出对示范性、支撑性污染减排项目以及主要流域上游的污染减排项目予以倾斜。据市生态环境局介绍,修订后,补助项目类别包含水、气、土等重要环境要素的污染治理,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资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管理办法》修订后,最突出的特点是新增三类补助类型。其中一类便是对危险废物循环利用治理的补助。根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不含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配套建设循环利用处置设施后,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超过30%以上的,可申请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此外,企业产生排污权购买成本的清洁生产、污染减排项目以及因排污权储备不足需向市场购买的重点保障项目,此次也被纳入补助范围。这将提升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积极性,有效促进全市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变化2】
提高部分项目补助标准
(一般性项目补助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个别项目提高至1000万元)
《管理办法》修订前,对于一般性污染治理项目,原则上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上限为300万元(含300万元)。而此次修订,在维持30%的比例补助的基础上,一般性污染治理项目补助额度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个别排放标准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一半以上的企业项目,补助上限由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据市生态环境局介绍,之所以提高补助额度上限,是考虑到近年来部分企业污染治理实际投入比较大,提升补助额度上限,有利于帮助缓解企业污染减排投入的压力,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
【变化3】
增加环责险相关内容
(明确规定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保未保企业,暂停其专项资金的申请)
环境污染强制保险是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利器,能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的权益,缓解企业经济压力。今后,那些应保未保的企业,不仅承担着经济风险,还面临一项制约——暂停申请生态环保专项资金。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厦府〔2019〕176号)中规定的“对应保未保企业,暂停其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相应增加了环责险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保未保企业,暂停其专项资金的申请”。此举无疑将提升高污染风险企业的投保意识,切实推动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工作落实落细。
【变化4】
修改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项目须在每年12月、3月、7月通过产业扶持系统在线提交申请)
原实施细则中,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申报采用集中申报制度,须在每年3月和7月通过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此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有了新规定,专项资金补助申报仍采用集中申报制度,符合条件的项目须在每年12月、3月、7月通过产业扶持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以提升申报管理的规范度和效率。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可通过以下网址查询:
1.http://sthjj.xm.gov.cn/zwgk/zcfg/gfxwj/201912/t20191210_2407018.htm
2.http://sthjj.xm.gov.cn/zwgk/zcfg/gfxwj/201912/t20191210_2407020.htm
(厦门日报 记者 许晓婷 通讯员 邓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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