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就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等进行细化,在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行为,以及实现发挥市场机制促进污染物减排的同时,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事实上,2016年厦门便出台了《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排污权的核定收储及出让等具体要求。为确保政策制度的延续性,推进“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许可深度衔接”改革,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工作要求,针对近五年来推行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情况等,对《办法》及《细则》进行修订。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境总量的情况下,各排污单位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办法》,现有排污单位在通过技术改造、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后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交易取得的排污权但因项目改建或工业废水排入的集中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等多出未使用的,可以通过市场出售。同时,企业通过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因项目未建、停建等不再使用的,可以用于该单位其它项目建设。
不仅如此,厦门市还统一了初始排污权与排污许可总量核算的技术要求,初始排污权核定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合并审批,且将排污权交易指标纳入排污许可的排放总量管理。同时明确,建设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环评审批的同时进行确认,在排污之前购买取得排污权。此外,小额排放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均小于0.1吨/年且氨氮小于0.01吨/年的,可以豁免购买。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3年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的“服务经济稳增长助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提出针对重点行业企业,高效配置排污权指标,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储备排污权以优惠价格快速保障全市建设项目需求。数据显示,目前厦门全市已有288家企业核定登载了初始排污权;39家企业核定减排形成可交易排污权出让获益1.1亿元,976个建设项目通过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5168吨,排污权交易总金额达2.48亿元。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建设项目排污权要素保障,多措并举把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服务并促进特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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