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06-12 17:00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背景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重视程度前所未有。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出了更严标准和更高要求。我省《条例》适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新形势新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待,满足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制度规范可行,充分体现我省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经验做法,有利于系统推动碳达峰碳中和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大气、水、土壤、海洋与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协同治理,为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支撑;有利于促进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推动固体废物治理能力法治化现代化;有利于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我省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好制度、好经验、好做法,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进一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9章66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主要章节及内容如下: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治理原则,细化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工业集聚区、村(居)、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个人等职责义务。(第一条至第八条)

  (二)关于第二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污染防治规划、固废治理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职责,推动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防联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环境监管。(第九条至第十六条)

  (三)关于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监管职责和工业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定从矿山开采到尾矿库运行管理各环节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明确了促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业与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和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的要求。(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第四章农业固体废物。明确废弃农作物、废弃农用薄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类别范围;分类别细化“监管者”和“产废者”对农业固废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污染防治要求。(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

  (五)关于第五章危险废物。规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与规划、环评等制度的衔接要求,鼓励相邻地市开展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区域统筹合作;推行小微企业危废区域性集中收集贮存转运处置;明确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和监管部门职责边界;强化涉疫医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

  (六)关于第六章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规定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要求;规定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定点堆放、管理台账等要求;落实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废旧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工作机制。(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三条)

  (七)关于第七章循环利用。统筹规定各级政府支持推进固废资源循环利用的职责任务、机制制度和工作重点等;将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上升为地方法规要求;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各类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二条)

  (八)关于第八章法律责任。对部分细化增设的规定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增加了违反固废信息化管理、违法堆放建筑垃圾等方面的罚则。(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

  (九)关于第九章附则。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同时废止。(第六十六条)

  三、特色亮点

  《条例》紧密衔接上位法,并注重与省内相关法规补充融合,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着力构建“源头防治优先、过程综合管控、违法严惩重罚、污染损害担责”的监管体系。主要有4个方面特色:

  一是强化数字赋能精准监管。充分衔接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管理台账、排污许可等制度和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开制度等要求。《条例》明确提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管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按规定通过信息平台如实记录相关管理台账。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各类固废污染防治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追溯。同时,针对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环境违法行为设置了罚则。

  二是推进循环利用绿色发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部署要求,《条例》创新专设“循环利用”章节,要求各级政府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加快构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制度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从用地保障、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科技投入等方面扶持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废循环利用项目建设,鼓励引导各类主体使用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等,实现生产、流通、消费、处理各环节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疏堵结合。针对当前固体废物产生点位多、监管难等突出问题,规范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明确废弃、过期、失效危险化学品规范化管理规定和相关监管部门职责边界;强调废弃兽医器械、废弃兽药等动物诊疗废弃物规范收集处置要求;解决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收集后最终处置贵、处置难的堵点问题;明确建筑垃圾管理流程和措施规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兜底处置无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规定第三方回收处理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动力电池、蓄电池的具体要求;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禁、限塑令”和尾矿库环境污染防治等有关文件要求转化为法规规定,提升工作力度;将光伏太阳能电池板、风力发电机叶片等新兴固废纳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范围。

  四是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充分总结提炼我省跨区域交叉执法和“公、检、法、环”四部门多年来开展联动监管执法等工作的经验做法,鼓励各级政府建立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开展固废环境行政执法、事故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区域合作;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加强在固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受理、调查取证、联合督办、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合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一体化收集和移送,协同惩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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