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明确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我省女职工对《条例》相关规定,特别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放卫生费等措施,深表欢迎且呼声很高。由于《条例》中仅规定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但没有明确发放标准及经费支出渠道,导致有条件发放的用人单位实际无法操作。
二、《通知》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一是明确发放标准,二是明确经费渠道。关于发放标准,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其他省份标准,确定我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关于经费列支渠道,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其他省份做法,明确“所需经费,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从公用经费项目中列支。”
此外,本文还明确卫生费的标准“将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解读处室: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
解读人:林美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539914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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