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时间:2021-12-16 09:17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三项定期待遇需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此次调待是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第三次全省统一调整,相关政策依据包括:

  (一)《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三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明确两点:一是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定期待遇的调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的计算办法执行。二是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统一测算调整增加额,调整方案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第二条第(三)项“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进行计发,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二、目标任务

  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

  三、范围期限

  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本次待遇调整从2021年1月起开始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五、注意事项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处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解读人:潘欣婷

  联系电话:0591-87621521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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