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时间:2024-07-03 13:14

  

  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紧紧围绕“两打”“第三方打假”等重点领域,对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多措并举、持续发力,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配合,深挖细查出一批典型性和示范性的重点案件。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5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

  罗源顺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后台发现,罗源顺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异常,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过程中各项排气污染物过程数据基本不变,与正常检测时各项过程数据变化波动明显不同。执法人员进一步调取检测视频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在2024年2月2日检测车辆闽A736**、2024年2月29日检测车辆闽J4J3**时,有在排气分析仪后面拔取样管及打开标准气体瓶等违规动作,疑似在排气分析仪中充入标准气体来代替车辆实际排放。

  2024年3月6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检查,并调阅车辆闽A736**、闽J4J3**的检测过程数据和视频,核实检测人员为了让车辆顺利通过尾气检测,在检测时拔掉探针与排气分析仪的连接管后,将低浓度标准气体充入到排气分析仪中代替车辆尾气检测。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将车辆闽A736**、闽J4J3**召回复检。3月18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复查,该公司已将该2部车辆召回复检,复检结果合格,复检过程数据随检测工况变化有明显变化。

   

  检测公司将标气接入检测仪器代替车辆实际排放进行检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在机动车检测中弄虚作假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1.0667万元。

 

  典型案例二

  粤珠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日常排查中发现,粤珠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为泉州市鲤城区一企业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中,存在多批次检测数据高度接近、现场检测照片重复等异常情况。经查,该环境检测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31日对委托企业开展验收监测采样,为节约成本,采样人员缩短采样时间、减少采样频次,不符合《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标准》(DB35/1784-20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等技术规范关于环境检测采样的要求,并通过伪造采样原始记录单记录内容(采样时间、采样数据、采样频次、采样人员及审核人员签名)、伪造样品交接单、通过电脑软件编造检测数据。

   

   

  该公司伪造的原始采样记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已出具的篡改、伪造的检测报告做回收作废处理,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人民币5.125万元,同时禁止该公司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禁止相关责任人员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典型案例三

  泉州市龙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近期,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泉州市龙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相关时段上传的视频及截图,发现:①车牌号码为闽C63L**的蓝牌小型轿车(宝马),调取双怠速详细信息的过程数据曲线转速为70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OBD过程曲线发动机转速均为70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检测过程转速未达到高怠速状态;②车牌号码为闽C5HV**的蓝牌轻型栏板货车(江淮牌),调取双怠速详细信息的过程数据曲线转速为90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OBD过程曲线发动机转速均为90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检测过程转速未达到高怠速状态;③车牌号码为闽C767**的蓝牌小型轿车(宝马),调取双怠速详细信息的过程数据曲线转速为88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OBD过程曲线发动机转速均为88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检测过程转速未达到高怠速状态。以上3部车辆尾气检测过程均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的有关要求,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车牌号码为闽C5HV**的蓝牌轻型栏板货车(江淮牌),双怠速详细信息的过程数据曲线转速为90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OBD过程曲线发动机转速均为90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检测过程转速未达到高怠速状态

   

  车牌号码为闽C767**的蓝牌小型轿车(宝马),双怠速详细信息的过程数据曲线转速为88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OBD过程曲线发动机转速均为88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检测过程转速未达到高怠速状态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典型案例四

  石狮市恒昌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竣工环保验收造假案

  【案情简介】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开展企业验收材料的数据比对和信息分析时,发现石狮市恒昌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竣工验收材料中存在照片内容与文字描述不相符的情况,经综合研判后,怀疑该公司涉嫌验收造假。执法人员拨打该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签到表上的第三方检测公司的手机号码回访验证时,该号码所有人否认其为第三方检测公司的人员,并承认其并未参与过该公司的竣工验收工作。根据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针对验收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发现,该公司所安装使用的烘箱中,仅在厂区内五层建筑的四楼东侧的2台烘箱安装有集气罩和集气管,其余烘箱均未安装配套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同时4#排气口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为“气旋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以上情况与验收报告表中烘烤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4#排气口对应的废气处理工序为“水喷淋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情况不符。且该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签到表上,第三方检测公司的签字为伪造。

   

  该公司部分烘箱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与验收结果不符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9.8491万元。鉴于当事人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及时停产整改,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于2024年1月12日对该公司处罚款11.0027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处罚款5.5357万元。

 

  典型案例五

  贝加美(宁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对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进行巡查时,发现贝加美(宁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80000套木制家具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存在部分内容真实性存疑的情况。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及验收要求安装“活性炭+UV光氧催化”处理设施,仅安装了“UV光氧催化”处理设施,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公司活性炭购买记录和使用情况、危废台账、危废转移联单等材料,进一步锁定该公司自生产至今未安装活性炭处理设施的事实,同时该公司还伪造了在验收监测报告表中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存在验收不合格情形、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该公司伪造的危废处置合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罚款23.05万元,并对相关主管人员处罚款5.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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