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数据,是每个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经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列举以下应知应会事项。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处分。
一是拒绝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二是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三是拒绝、阻碍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的;
四是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五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调查对象应当健全环境统计数据管理制度、依法如实填报信息、规范设置记录台账,并自觉接受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统计调查、核查与监督检查。如未履行上述职责:视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与后果,调查对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填报规范
01时间安排
年报调查对象应在2026年2月6日前完成数据填报(登录网址https://hjtj.cnemc.cn/htqy/)。
季报调查对象应分别在2026年4月9日、7月9日、10月15日及2027年1月12日前完成当季度数据填报。
不合格报表将被退回。请及时完成修改,在填报截止日期前重新提交。逾期不报,将依照《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追究责任。
02统计台账
调查对象应提前备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03填报数据
熟悉《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选择对应的报表进行填报。以工业企业为例:

优先采用符合规范性要求的在线监测数据,确无在线监测的,需依据手工监测数据或产排污系数核算。

三、易错提醒
看似不起眼的“小瑕疵”,实则涉嫌违法违规的“大问题”。常见错误情形:
01账号错用
有的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为独立排污单位,却与母公司合并申报,漏统漏报。
02系统报错
系统会校验数据,对异常数据进行报错,务请及时修正。强行提交,很可能埋下问题隐患。
03应统未统
主体工序停产,配套设备仍在运行,实际产生排污行为。未如实填报统计数据,涉嫌统计造假。
04数据不实
统计数据与原始台账不符,涉嫌统计造假。
05单位误选
看错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真。如:误将“万千瓦时”当成“千瓦时”,填报数据与实际值相差万倍。
06数据突变
对年际间、季度间、同行业的数据进行同比、环比,异常数值要予以关注分析,及时修正错误。
07系数混用
产排污系数常因工艺误选,混用误用。如:实际生产工艺应为冷轧法,误选工艺热轧法,导致废水总砷排放量严重失真。
08逻辑矛盾
如:氨氮出口浓度大于总氮出口浓度,出现“数据倒挂”。
09数据缺漏
如:工业废水重金属,总砷排放量漏填;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标未核算。
10数据不一
废水排放量等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不一致。
11材料缺漏
部分名录库禁用的企业,佐证材料不足。如:现场照片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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