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尚未失效。《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7〕9号)中明确提出,“国家及地方发布(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加油站、储油库等)行业污染物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中对VOCs有作出规定的,按相关标准及要求执行”。因此,原文件中“表1排放限值”迭代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等国家标准,低VOCs含量判定沿用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等系列国标。此外,国家或地方对全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尚未作出替代性规定的,仍按照原文件(闽环保大气〔2017〕9号)要求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