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5.3.3 条关于泄漏检测周期的明确规定:
1.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3个月检测一次;
2.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每6个月检测一次;
3.同一密封点及循环冷却水系统,若连续三个检测周期均未检出泄漏,其检测周期可延长且最多延长一倍;若在后续监测中该检测点位出现泄漏,监测频次需恢复按上述第1、2项规定执行。
据此核算:连续三个检测周期无泄漏的密封点,原每3个月1次检测的,最长可延长至每6个月1次;原每6个月1次检测的,最长可延长至每12个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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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