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8-12-12 09:2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经请示省政府,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创新十七条优化服务措施。昨天,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士就措施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推进“三线一单”编制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部署,围绕两大协同发展区建设,我省今年将全面启动全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系统评价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基础状况、结构功能属性,衔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衔接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一张图”上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利用等管控要求,建立全地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各地优化经济发展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科学指南。“三线一单”管控单元将精确到每个乡镇,根据当地的污染源、污染排放总量模拟计算出水环境和空气环境的底线,“比如某个管控单元空气、水要达到什么标准,每个管控单元都有一条不能突破的底线”,明确管控单元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要求。

二、关于强化规划环评宏观管理,简化项目环评

规划环评既是“源头预防”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优化产业布局的重要抓手,也是服务重大项目落地的重要基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明确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在规划编制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已经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其项目环评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评论证情况予以简化。在严格规划环评的同时,我厅进一步加大所涉项目环评的简化力度,《意见》明确规划环评所包含的具体项目,其与相关规划的环境符合性分析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以及选址合理性分析、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内容也可适当简化。下一步,我厅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类型,进一步分领域制定出台简化项目环评内容的有关要求,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企业负担。

三、关于推进全省审批标准化促服务提速增效

围绕“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的目标要求,在审批要件、审批时限方面开展实行全省统一标准。《意见》中明确环评审查审批材料的原则,即凡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律取消;凡可由业主事前承诺办理的,不再要求审批前提供。同时,为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缩短审批时限的改革要求,《意见》明确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全省承诺审批时限统一为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的一半(即30个工作日),其中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类项目承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承诺审批时限统一为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竣工环保验收的承诺时限,统一压缩为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的三分之一(10个工作日),其中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依法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下一步,我厅将在国家出台建设项目审批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指南,统一全省环评审批尺度。

四、关于探索网上在线办理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深化“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意见》提出全省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将开展全过程网上在线办理,打造环评“不见面审批”模式。目前,我厅将加快完善环评审批掌上服务App,综合提供在线预约、在线申报、在线查询等功能,做到建设项目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一网通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让服务更便捷,办事更高效。

五、关于统一排污权指标取得方式

排污权指标是企业项目建设应落实的一项环保要素。本次改革中对实行排污权交易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由现行的环评审批前取得改为投产前取得。由于项目在投产实际排污前仍需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因此在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并没有放宽环境监管的有关要求,还可以减轻企业前期建设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企业在前期有更多的投入用在环保设施建设上。

《意见》还要求各地政府要完善排污权储备体系,加强排污权总量指标收储,保障市场供给、总体平衡。对于重大项目,地方政府要提前储备,确保及时、足量的供给。对于小微企业,探索由政府统一出让储备权、简化交易,减轻企业负担,具体交易方式由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确定。

六、关于试行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提出“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精神和要求,在全省建设项目环评领域探索试行告知承诺制。从积极稳妥角度考虑,拟先行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省级工业园区的35类基础设施和环境影响轻的项目中开展。今后,我厅将结合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情况,适时对名录进行修订调整补充。

七、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意见》要求制定完善建设项目环保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从项目审批到投产的全过程、全链条细化监管要求,构建“立体、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明确对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行业等污染重、风险高项目的监督管理应该重点强化管理;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进一步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靶向监督管理。

针对日常项目管理,《意见》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严厉打击企业违法行为。对违反环评、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督促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二是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快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有序推进核发工作,实现“一证式”管理。三是推动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对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完时完成的,要通过约谈、通报、区域限批、环保督察等方式,压实工作责任,推动问题解决。

环评中介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负责具体承担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其服务水平好坏、工作质量高低直接关系环评工作进度、影响项目落地。《意见》提出实行环评中介市场红黑名单制,形成良好的市场导向,引导企业选择好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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