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省环境监察总队 时间:2020-09-04 16:31

  为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8月25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闽环发〔2020〕25号,以下简称《办法》),聚焦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坚持铁腕治污、保持执法高压态势,通过不断创新战法,采取错时执法、交叉执法等新模式,查处了大量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领域严重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发案量呈稳步下降趋势。然而,随着违法犯罪分子逃避监管手段不断翻新升级,环境违法行为呈现出隐蔽化、专业化和团伙化等特点,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环境监管手段,充分发动群众力量扩大违法线索来源。而我厅于2009年出台的《福建省环保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和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实践的深入,已无法适应当前执法工作需要。为此,在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我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新《办法》,充分利用公众监督的普遍性、高效性特点,激励公众更广泛、更积极地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

  二、出台意义

  出台《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今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之年,省委、省政府2018年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要“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利用互联网、举报电话等及时收集社会各界举报投诉信息,出台有奖举报制度”。今年以来,我厅深入推进信访投诉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信访投诉量大幅下降。在此基础上,出台《办法》,有利于充分发动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监督,有效弥补我省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力量的不足和监管盲区,补齐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中的短板,为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

  出台《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拓宽百姓信访投诉渠道。2018年以来,我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联合住建、水利等6个省直部门开展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集中攻坚,着力化解难题积案,有效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揪心事烦心事。出台《办法》,将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畅通诉求途径、扩大线索来源,巩固和提升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攻坚战果,健全完善解决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新机制,实现信访投诉工作从被动应对向主动作为转变。

  出台《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事中事后监管。2019年9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强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出台《办法》,通过突出内部知情举报人的作用,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形,设置高额奖金分化瓦解违法企业内部人员,对不法分子形成强有力的执法震慑效应,将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五章,总共二十九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举报的范围、途径、要求以及受理部门。

  举报范围:《办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举报范围聚焦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适用行政拘留以及其他隐蔽的恶性违法行为上,由原先的5项增至20项,涵盖了废水、废气、土壤污染、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等多个方面,以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不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举报途径:群众可以通过“12369”举报热线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方式举报,来信来访部门为省、市、县(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还可以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政务网站“在线举报”专栏举报,公众可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搜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省生态环境厅网址,点击首页上的12369污染举报平台即可举报。

  举报要求:一准确详细。举报人举报时,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明确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或污染源信息,提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情形、证据或材料等线索。真实客观。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若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二)明确了举报奖励的条件、标准、实施奖励的部门以及奖金发放程序,并重点突出了内部知情人员举报的就高认定。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形线索价值及配合程度实行三级4档(其中Ⅲ级奖励情形及金额由市级另行规定),奖金分别为500-2000元,2000-10000元,10000-50000元,50000-300000元。除物质奖励外,还增加了精神奖励形式,通过对举报人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方式。

  实施主体:《办法》规定由负责调查处理、并最终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奖举报的定级、告知及奖励的发放工作。有奖举报的实施主体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为主,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省级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的实施。为方便举报人举报和奖励领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委托县(市、区)派出机构办理有奖举报的受理和奖励的发放。

  发放方式:生态环境部门核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后,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发放形式,使举报人领奖更加便捷,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环境监督的积极性。

  就高认定:企业内部知情人员对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符合奖励规定的,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在规定等级幅度内就高认定。

  (三)明确不予奖励的情形、奖励原则、发放原则、奖励经费来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内部机制、信息公开要求、建立档案接受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举报人追究责任的情形。

  监督管理:一是严禁弄虚作假。举报人弄虚作假、栽赃陷害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实行一案一奖。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三是可以多次奖励。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发生符合奖励范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四是严格依规办理。举报办理部门应对举报是否符合举报奖励条件进行认定,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纳入普通环境投诉举报依规办理。

  保密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当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保护。

  (四)对《办法》中使用的重要定义进行了解释,并对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办法实施细则、办法解释部门、办法施行时间、有效期以及旧办法废止时间进行规定。

  内部知情人企业内部知情人员是指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内部或者相关往来行业知情人员,包括从事管理、设计、建设、生产、运输、销售、财务、安环、维修及其他岗位人员。

  重要线索: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确切的时间、地点、方式、工具、设施、实施人员等对于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意义的线索。

  关键证据:指企业或行业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核心秘密文件、隐匿的财务账本、发票、隐蔽违法行为录音、照片、录像、自动监测设施设置参数、控制软件程序编码等对于定案具有关键意义的证据材料。

  重要线索和关键证据的提供对案件侦破、查处具有突破性帮助,与一般线索及非关键证据的有显著差别,因此,对重要线索和关键证据应当给予以更高的奖励。

  《办法》自2020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环保厅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福建省环保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闽环总队〔2009〕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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