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3-05-25 05:04

  一、制定背景

  锅炉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重要排放来源。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部署,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我省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闽环规〔2023〕2号)

  二、总体要求

  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结构优化与深度治理相结合,坚持严格监管与激励引导相结合,立足我省实际,高效统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分区域、分类型、分批次稳步推进,不搞“齐步走”、“一刀切”。

  一是聚焦重点。以燃煤锅炉整治为关键,大力推动落后低效、治理水平差的小锅炉实施淘汰、改清洁燃料。兼顾推进生物质、燃油、燃气锅炉治理,进一步提升整治水平。

  二是稳步推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和节奏,先行推动城市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迫切的地区治理。针对10蒸吨及以下、10-35蒸吨、35蒸吨及以上锅炉的产业政策不同、治理水平有异的情况,分3年有序推进。

  三是分类施策。发挥地方主观能动性,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一炉一策”科学确定方案,通过集中供热、转型升级、深度治理等不同方式实现整体性的提升。

  三、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5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阐述推进锅炉污染整治的整体思路。

  第二部分是主要目标,明确了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分阶段整治的目标,对城市建成区内的在用锅炉提出治理要求。

  部分是重点任务,明确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一是全面推进集中供热,整合一批分散锅炉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热负荷集中地区集中供热,在2023年底前制定规划,2025年底前完成集中供热改造。严格新建项目审批,不再新上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以及10蒸吨及以下燃生物质和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二是加快清洁能源替代,淘汰一批低效锅炉。限期淘汰全省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分批、分区推进,在2024年底前全面淘汰。对无法通过集中供热关停整合的,鼓励改用电能,或改用天然气并配套低氮燃烧、高效脱硝装置。三是积极推动深度治理,提升一批在用锅炉。对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和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保留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原则上2025年底前必须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建成区外保留的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必须配套高效规范除尘、脱硫、脱硝设施,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

  部分是政策措施,包括调整城市禁燃区范围、推行差异化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强化锅炉减排考核、完善经济支持政策等5个方面。

  第五部分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分工协作、积极筹措资金、强化监督管理、营造良好氛围等5个方面。

    解读处室:大气环境处
    解读人:胡炜婷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8367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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