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3-06-12 11:30

  一、制定背景

  水泥行业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其氮氧化物排放量约占全省工业源排放总量的19.2%,是臭氧污染的重要来源。目前,河南、浙江、宁夏、山西、山东等地已印发水泥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北、安徽、海南、四川等地已出台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而我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仍处在探索阶段,仅个别水泥企业开展脱硝改造试点,需加快推进水泥行业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通过实施行业改造,有利于为重大项目上马腾挪环境容量,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引导能耗高、排放强度大的低效水泥产能有序退出,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大幅削减颗粒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部署,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我省在充分学习吸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环办便函〔2023〕8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关于全面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闽环规〔2023〕2号)

  二、总体要求

  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按照“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原则,高效统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分步推进,推动水泥行业实施全工序、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

  一是统筹推动。坚持结构调整与污染治理相结合,鼓励通过“优结构、控总量、严准入”,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减污与降碳相融合,鼓励在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同步推动原(燃)料替代、工艺改造来提升能效水平,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坚持治理与日常管理相促进,在规范治理设施建设同时,强化日常运行管理,加强监测监控、台账记录,提升运维水平。

  二是分步实施。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和节奏,分阶段推动超低排放改造,先行推动龙头企业5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窑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逐步拓展至重点地区企业、其他企业5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窑、5000吨/日以下新型干法窑、独立水泥粉磨站,分3年有序推进。

  三是激励引导。通过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减免错峰生产、碳配额支持、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等政策措施,更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推动水泥企业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三、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5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阐述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整体思路。

  第二部分是主要目标,明确了对现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的改造时限要求,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要同步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第三部分是指标要求,明确了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无组织控制要求、清洁运输要求。

  第四部分是重点任务,明确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一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按照“优结构、控总量、严准入”的原则,发挥能耗、环保、质量等指标作用,引导能耗高、排放强度大的低效产能有序退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推进超低排放改造。采用规范高效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指标稳定达到有组织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采用密闭、封闭、配置废气收集设施等治理措施,有效控制物料存储、转运环节无组织排放;加强清洁运输改造,厂外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管廊或新能源车辆,厂内运输优先采用皮带、轨道、辊道运输系统。三是协同推进减污降碳。严格落实《福建省建材行业“十四五”节能降碳实施方案》,推动水泥行业通过原料替代、燃料替代、工艺改造等,提升行业能效水平,降低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四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加强监管平台建设,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规范运行维护,实现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增强企业对治污设施、清洁运输等的监控监管能力。

  第五部分是政策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执法监管、加强宣传引导等5个方面。

    解读处室:大气环境处
    解读人:胡炜婷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8367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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