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解读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3-12-29 16:44

  一、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起草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和完善优化我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二、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通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行为,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管理短板。到2025年底,全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基本建立,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

  三、《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有哪些内容?

  《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正文分为4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包括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等。二是试点内容。明确试点收集范围、试点收集区域和布局、准入要求、管理要求等有关工作要求。三是实施程序。包括规划布局、申请试点、审核许可、期满延续、退出试点等工作流程和要求。四是工作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监督帮扶、深入宣传报道等工作要求,并衔接已有的试点工作,明确施行时间。

  《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2个附件,为《试点单位申请表》《试点单位经营申请材料清单》,明确申请试点时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有意向参与试点的单位需认真对照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充分了解拟服务区域内小微企业和危险废物底数等情况,知悉试点过程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经济损益,自愿申请开展试点工作。具体条件包括:试点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配有专业的全职技术人员;收集贮存设施选址符合用地要求,配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配备有效防雨、防渗的专用运输工具;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预案;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等条件。

  五、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实施程序是什么?

  一是规划布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区域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后印发实施。二是申请试点。对照当地的布局方案和试点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自愿向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开展试点工作,依法履行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试点要求。三是审核许可。省生态环境厅对试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按程序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四是期满延续。试点有效期界满,试点单位继续从事收集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延续申请。五是退出试点。试点单位终止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工作,应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六是试点评估。对设区市内所有试点单位的年度实际总收集量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内容。

  六、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有哪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审核把关,做好指导帮扶。二是明确责任。各试点单位切实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禁止超范围收集、委托第三方收集。三是强化监督。省生态环境厅加强调度督导,强化技术和政策帮扶;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深入宣传。利用好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相关政策;鼓励公众对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解读处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解读人:吴宝林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836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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