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我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体系建设,2020年首次探索建立综合裁量模式,2021年进行了一次修改调整,为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供有力制度支撑。但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陆续出台,对行政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严标准。为此,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新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
二、修订原则
一是合法合理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我省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要求,在法定的处罚事项、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裁量因素、划分轻重程度、匹配相应数值,确保处罚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二是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全面衡量了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执法对象情况、环境违法后果等相关因素,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执法理念,做到处罚幅度与违法后果相适应。
三是科学实用原则。《裁量规则》中的处罚计算公式、裁量等级、裁量表类型是在遵循国家文件规定、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定的,同时注重实际操作性,有利于指导执法人员更好地依法、科学、精准执法。
三、主要内容
《裁量规则》共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基准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等3大部分:
(一)裁量规则部分。该部分共18条,是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设计及应用等进行了统一规范,主要包括了裁量原则、裁量模式、裁量因素、裁量公式等方面内容。
(二)裁量基准部分。该部分是对环境违法行为共性、修正、个性裁量因素进行了细化量化。其中,共性裁量因素5项、修正裁量因素4项、个性裁量因素涉及10类26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
(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部分。该部分是在现有“不予处罚”“首违不罚”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执法实践,细化量化了不予处罚清单2类11项、免予强制清单1项的适用条件、依据等,形成了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模式,有利于基层更好运用“首违不罚”处理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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