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我厅于2023年12月印发实施《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下简称《省级试点方案》),试点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级试点方案》实施以来,全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和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体系逐步建成。
2025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工作”,“十五五”期间将继续实施小微产废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我厅总结了前期试点经验,修改了《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拟在全省范围继续推进试点。
二、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通过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行为,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管理短板。到2028年底,全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基本完善。
三、修改后的《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有哪些主要内容?
修改后《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正文分为4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包括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等。二是试点内容。明确试点收集范围、试点收集区域和布局、准入要求、管理要求等有关工作要求。三是实施程序。包括规划布局、申请试点、审核许可、期满延续、退出试点等工作流程和要求。四是工作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监督帮扶、深入宣传报道等工作要求,并衔接已有的试点工作,明确施行时间。
四、修改的《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一是将试点延长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底,保障试点单位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的确定方法,统一全省小微产废企业判定标准和执行尺度。三是严格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对文本表述进行了完善,同时进一步细化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要求与操作标准,形成权责清晰、流程明确、便于企业遵照执行的规范化管理指引,助力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管理体系的健全完善。
五、本次具体修改内容有哪些?
1.第二大点(一)第1点中增加“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按以下方法确定:投运满1年的,按上年度实际产生量确定;投运未满1年的,按照首次填报的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产生量确定”。
2.第二大点(三)第1点相关内容修订为“试点单位收集贮存设施选址,原则上应位于依法合规设立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或者位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
3.第二大点(四)第4点“试点单位应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有关法定义务,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措施落实情况”修订为“试点单位应列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落实有关法定义务,定期检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措施落实情况”。
4.第二大点(五)第1点中增加“(废铅蓄电池的)收集网点布设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3点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中“收集范围覆盖率等评估指标”一句修订为“收集范围(包括收集危险废物类别和收集服务的小微企业)覆盖率等评估指标”。
5.第三大点(三)“审核许可”相关内容修订为“省生态环境厅对试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按程序核发收集许可证,明确收集种类及收集能力,并予以公告”。
6.第三大点(四)第2点“对在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内,试点单位的任一许可类别收集量未达许可规模20%或未达其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60%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指导帮扶、督促其整改提升”修订为“对在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内,试点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指导帮扶、督促其整改提升:(一)废铅蓄电池或其他危险废物许可类别收集量未达许可规模20%的;(二)集中收集点或收集网点环境管理不规范的;(三)对服务范围内小微产废企业的收集服务覆盖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7.第三大点(四)第3点增加“引导推动试点单位在许可范围内对各类危险废物做到应收尽收”。
8.试点工作有效期从2025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联系处室(单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固化处
联系人:陈悠
联系电话:0591-8836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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