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2.9.15-2022.9.30)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2-10-10 15:04

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2]0087号

万华化学(福建)异氰酸酯有限公司

济南嘉核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10枚Cs-137

1.11E+9Bq*6

1.85E+9Bq*2

1.85E+10Bq*13.7E+10Bq*1

2022/9/15

2

闽环辐审[2022]0088号

福建三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上海茂涌同位素技术有限公司

2枚Cf-252

3.8E+8Bq*2

2022/9/21

3

闽环辐审[2022]0089号

福州市第一医院

宁波君安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I-125粒子源

1.850E+12Bq

2022/9/21

4

闽环辐审[2022]0090号

泉州华祥纸业有限公司

晋江隆益纸业有限公司

Kr-85

7.4E+9Bq

2022/9/23

5

闽环辐审[2022]0091号

泉州华祥纸业有限公司

晋江隆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Kr-85

1.48E+10Bq

2022/9/23

6

闽环辐审[2022]0092号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漳州项目部

丹东市阳光仪器有限公司

6枚Ir-192、6枚Se-75

3.7E+12Bq*6

3.7E+12Bq*6

2022/9/23

7

闽环辐审[2022]0093号

厦门大学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I-131、I-125

1.850E+10Bq

1.850E+10Bq

2022/9/23

8

闽环辐审[2022]0094号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霞浦示范快堆项目部

丹东市阳光仪器有限公司

2枚Ir-192

3.7E+12Bq*2

2022/9/29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