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3.1.16-2023.1.31)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3-02-03 11:42

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3]0028号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

非密封放射性药品Ge-68(Ga-68)、Lu-177

3.7E+9Bq
2.22E+11Bq

2023-1-18

2

闽环辐审[2023]0029号

福建省特安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海门伽玛星探伤设备有限公司

2枚Se-75放射源、2枚Ir-192放射源

3.7E+12Bq*2
3.7E+12Bq*2

2023-1-18

3

闽环辐审[2023]0030号

漳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

2枚Cf-252放射源

6.3E+8Bq*2

2023-1-18

4

闽环辐审[2023]0031号

福建海泉化学有限公司

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

4枚Co-60放射源

1.48E+8Bq*4

2023-1-29

5

闽环辐审[2023]0032号

中广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丹东市阳光仪器有限公司

2枚Ir-192放射源

5.55E+12Bq*2

2023-1-18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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