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3.3.1-2023.3.15)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3-03-20 14:46

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3]0045号

厦门长庚医院

汕头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

放射性药品F-18

8.35E+11Bq

2023/3/2

2

闽环辐审[2023]0046号

厦门大学

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Ge-68(Ga-68)

3.7E+9Bq

2023/3/2

3

闽环辐审[2023]0048号

福州市第一医院

宁波君安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放射性药品I-125粒子源

3.700E+12Bq

2023/3/15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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