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3.6.1-2023.6.15)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3-06-19 16:36

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3]0079号

福建龙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1枚Cs-137放射源

5.5E+10Bq

2023/6/8

2

闽环辐审[2023]0080号

厦门海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海辰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枚Kr-85放射源

7.4E+9Bq*2

1.11E+10Bq*2

2023/6/8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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