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3.7.16-2023.7.31)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3-08-04 14:43

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3]0086号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福建中辐医药有限公司

放射性药品I-125粒子源

2.00E+12Bq

2023/7/18

2

闽环辐审[2023]0087号

诚发(福建)不锈钢有限公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4枚Am-241放射源

1.85E+9Bq*4

2023/7/18

3

闽环辐审[2023]0088号

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8枚Ir-192放射源

5.55E+12Bq*8

2023/7/27

4

闽环辐审[2023]0089号

福建宏大特钢有限公司

丹东市阳光仪器有限公司

1枚Co-60放射源

3.7E+12Bq

2023/7/27

5

闽环辐审[2023]0090号

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

福建中辐医药有限公司

放射性药品I-125粒子源

9.25E+11Bq

2023/7/27

6

闽环辐审[2023]0091号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汕头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

放射性药品Tc-99m

1.78E+12Bq

2023/7/27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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