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3.8.1-2023.8.15)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3-08-18 16:45

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3]0092号

厦门市鑫精准科技检测有限公司

上海益海希科技有限公司

2枚Ir-192放射源、1枚Se-75放射源

3.7E+12Bq*2

3.7E+12Bq*1

2023/8/4

2

闽环辐审[2023]0093号

福建海泉化学有限公司

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

4枚Co-60放射源

1.48E+8Bq*1

1.8E+8Bq*3

2023/8/4

3

闽环辐审[2023]0085号

中广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丹东市阳光仪器有限公司

7枚Ir-192放射源

3.7E+12Bq*7

2023/8/7

4

闽环辐审[2023]0094号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漳州项目部

丹东市阳光仪器有限公司

10枚Se-75、8枚Ir-192放射源

均为3.7E+12Bq

2023/8/11

5

闽环辐审[2023]0095号

厦门新能安科技有限公司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9枚Kr-85放射源

1.85E+10Bq*24

1.11E+10Bq*5

2023/8/11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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